个人调查报告
老地方整理的个人调查报告(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调查报告 篇1
一、小额信用贷款贷前调查的重要性
小额信贷风险,实际就是信息不对称风险,简单来说是对借款人底细的不了解而产生的风险。
目前,我们只能通过客户提供的一些基本资料、征信报告、贷前调查来了解借款人。只有通过贷前调查,我们才能核实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才能较清晰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单位经营状况、人品、道德。贷前调查是贷款发放的第一道关口,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环节,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
二、小额信用贷款贷前调查的种类
贷前调查的种类主要分为两种: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1、非现场调查
通过客户提供的一些基本资料、银行征信报告、利用公司内部的信贷管理系统、电话、网络媒体(如工商网、社保网)等工具或渠道进行信息收集、分析等检查。
2、现场调查
住址:电费单两个月电费只有几元,是否有疑问,实际居住地址?
单位:申请表填写的是公司注册地址、实际工作地址在其他地方,造成无法核实工作真实性或需要二次外访,或者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不一致,入件前应核实申请人工作单位信息,以免造成误会。
配偶/联系人信息:虚假的配偶/联系人信息不利于贷后管理。
2、贷款用途、还款计划。
(1)贷款基本是用于消费、周转、投资、救急等几个方面。正常的商业小额信贷则是支持客户的消费、周转贷款。投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且投资周期与贷款期限有可能不匹配,容易造成贷款逾期或损失。
核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贷款判断的重要一环,不是所有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贷款的客户都会逾期违约,但凡是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基本都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对于借款人所说的贷款用途我们要“落实在细节”,谎言是没有细节的,如果借款人虚构了贷款用途,他就无法提供各种细致化的东西做佐证,无法自圆其说。比如说贷款用于装修,我们在实地调查时要查看房屋新旧程度、装修情况、查看工程施工报价合同等。如果是用于备货,那么核实现在的产能产量、存货量、存货周转周期、行业淡旺季情况等等。对于细节不符合常理的情况,要大胆询问实际贷款用途。
(2)还款计划,是客户对借款之后,如何偿还借款的打算,是客户诚信度的一个表现。如果一个客户连借款之后都不明确用何种收入、何时偿还贷款,该笔借款的安全性可想而知。我司采取等额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还款来源是基于客户每月有正常的现金流入。
3、单位规模。
不管是打工一族还是经营者,所从事的单位规模,是信贷决策衡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规模不代表盈利,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作或经营的稳定性。
4、个人的基本情况。
全面衡量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对于判断借款人的外部负债和稳定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信息可以在与借款人的聊天过程中和通过第三方(如配偶、亲戚、员工、同行、上下游客户)获得。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个人的教育背景、婚姻状况、个人爱好、社会关系等。
个人的教育背景会影响工作的质量及发展前景、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经营规模的扩张是否理性等。
(2)婚姻状况和借款人也息息相关。良好的婚姻状况对事业是一个助推器;不良的婚姻不但对个人或企业的资产负债有较大的影响(离婚财产分割),有时还可能会影响到个人事业或企业的发展。
(3)个人爱好,往往和个人的生活习惯相关,也会从侧面反映个人的人品道德。譬如,一个喜欢体育运动、经常打球的人,他的生活习惯往往会比较健康;一个经常坐在麻将台的人,打麻将已经不是娱乐行为,而是一种赌博行为。有不良嗜好的人,特别是赌博、打架、经常出入高档场所、吸毒,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对象。
(4)社会关系。个人取得贷款后,其偿还款项的来源一般是他的收入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资金,其他途径获得的资金无非就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或从亲朋好友获得的借款。
5、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资产规模,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保险单、车辆、房产、其它经营项目。资产规模除了可以反映借款人的经济实力之外,还可以侧面印证借款人所述收入情况是否属实,如果一个借款人所述收入丰厚,但财富积累的去向不明、资产规模小,那么其对于收入的描述可信程度较低。
负债情况,主要了解有没有银行负债、有没有担保公司的贷款或其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有没有向亲朋好友借款等。如果借款人负债超过收入,应核实是否有其他收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来源。
个人调查报告 篇2
根据营业部《关于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支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个人信用贷款的办理需要营业部批准,我支行目前未得到这一批准。在工作中也遇到客户前来我支行咨询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但这类客户不多,需求也不是很强烈。
二、个人信用贷款现状
个人信用贷款是一种不需要抵押,凭借客户自身信用获取小额资金融通的金融产品,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不小的差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信用贷款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信用贷款创造了个人提前消费、提前享受的.可能性,为提高个人生活质量,搞好家庭建设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渠道。
三、个人信用贷款的难点
1、我行的个人信用贷款门槛高
通过调查了解,我行的个人信用贷款的门槛很高,客户职业要求很高,对于一些非正规单位的客户贷款难度很大,同时授信额度小,很难满足高中端客户贷款需求。
2、我国的征信体系还未健全,存在很大的风险
我国固有的信用体制和国民的信用思想很难达到真正
意义上的“不计后果”的贷款,可能因各种内外部因素造成客户违约,致使银行机构遭受很大的损失。
四、发展个人信用贷款的措施
1、尽快建立适合我行信用贷款的征信体系
对于信用贷款客户,要有一套适合的征信体系,对于申请信用贷款的条件、额度、能否审批,让客户“一目了然”,这样使客户经理在营销有尺度,有方向。
2、加强业务人员培训,防止道德风险
加强信用贷款营销人员、贷中审批人员业务培训,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一些客户经理为了能及时完成任务,实现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利用自己对银行内容政策的了解,指导客户提供不符合其真实信息的材料,从而达到为不合格客户获取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后果很严重。
3、建立信用贷款贷后管理体系
个人信用贷款客户分散、数量多,贷款投放后,如不及时关注客户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等变化,很有可能出现贷款风险。由于个人信用贷款没有抵押物,依靠客户信用作为担保,因此如何有效跟踪每个客户的经济及家庭变化情况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个人调查报告 篇3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黎嘉颖申请小额消费贷款的贷前调
查报告
为防范贷款风险,应客户的`申请,中国建设银行于20xx年4月1日安排由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荔湾支行信贷员张三到黎嘉颖的学习、工作、生活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借款申请人,黎嘉颖,身份证号:44010319910207XXXX 性别: 女 年龄:20 岁,家庭人口 3 人,家庭住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桥东西街1号,家庭稳定,该户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现任大二学生,目前有固定兼职工作,未婚,电话:137607262XX。
二.资信状况
1、该户个人资产总额8000元,为多年积蓄与兼职收入,无任何固定资产。负债情况:无。年收入6500 元,分别为:兼职工资收入6000元 ,其他收入500元。
2、该户个人品质良好 ,信誉情况良好,在我行曾经贷款0 次,无不良记录。
三.工作收入情况
该客户无稳定正职工作,有固定兼职工作。兼职工作稳定,兼职工作为必胜客服务生,一个月外出兼职10日左右。兼职收入稳定,一个月兼职平均收入为400至500元,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四、贷款用途
该客户申请小额消费贷款主要用于学习与生活上的花费。
五、担保或抵押物情况
1、担保情况:
保证人1为黎远东,与申请人是父女关系。现任广州远洋宾馆司机一名,年收入为65000元。个人资产情况为房产一层,共110平方米,价值250万元人民币 ,货币资产15元万人民币,是自有产权,负债情况,无 。
担保人2为吴锦珍, 与申请人是母女关系,现任广钢集团工人一名,年收入:38000元。个人资产为货币资产,价值34万元人民币,负债情况,无。
2、抵押情况:无抵押品。
六、借款人需求
申请类型为:个人小额消费贷款,申请贷款金额:500元人民币,申请期限:9个月,币种:人民币,还款类型:按月还款。贷款利率:同期贷款利率。
七、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客户本身的兼职收入与其资产
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人1的工作收入
第三还款来源:担保人2的工作收入
八、客户经理意见
鉴于该户的信用程度良好、担保人担保能力良好,符合法律要求,本岗建议发放担保贷款400元,期限 6个月,按月还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月执行利率为4.9‰,信贷员张三到期负责收回。
个人调查报告 篇4
1、是一种对目标企业的全面调查。通过系统化的`收集资料、问卷调查、访谈对企业进行详尽的信息了解,通过逻辑化地分析获得企业全面信息。实现对企业信息尽可能完整、真实地获取,帮助客户实现经营目的。收费标准:每件10000元—50000元。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1)、投资建议书:5万元起,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
2)、律师、法律风险评估:5万元起。
调查事项费按件计费。调查项目中涉及多个调查事项的,累计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
调查事项 调查事项费
调查 20xx元/户
房产档案调查 20xx元/产权
调查 20xx元/产权
土地信息调查 20xx元/宗
特殊动产登记调查 1000元/件
自然人 20xx元/人
其他信息调查 20xx元/件
除双方特别约定外,律师服务费包含与尽职调查相关的查询费、复印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
个人调查报告 篇5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