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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报告

2025/04/20经典报告

老地方整理的尽职调查报告(精选4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尽职调查报告 篇1

一、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下述方法进行尽职调查:

1、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与信息(公司提供的改制文件、公司内部文件等);

2、与公司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谈(前期进行的仅是初步了解调查线索的口头谈,在综合评价其他调查信息的基础上将对相关人员做一次综合性谈,并形成正式的谈笔录);

3、向有关部门调取或查阅登记资料(如工商、房产、土地等);

4、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经过前期的调查,本所律师取得了量的一手资料和信息,我们对于与项目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和障碍有了初步的判断,目前谈和现有资料审阅工作基本完成,但尚有部分细节资料需要近一步的核实与调取,并需要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

在此时,我们知悉托人与公司在收购方案的模式和具体操作方式、范围上尚有部分问题存在分歧,且尚未签署《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为避免进行无谓的工作,我们暂停了调查工作,等待托人确定本次资产并购项目的最终方式,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二、初步判断与结论

根据初步调查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本所律师对东良公司的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如下:

1、东良公司的延续以及改制工作程序基本合法,不会对并购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东良公司原各下属子公司(粮库)的破产程序合法,不会对并购产生不利影响;

3、东良公司的主要资产的取得从程序上基本合法,但可对应性较差且部分资产没有产权完整的取得手续(需参考评估报告),但此类问题可通过后续工作加以解决(东良公司承诺不存在其他权利人);

4、东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状况与东良公司陈述不甚一致(详见后文);

5、东良公司的职工关系等存在一定问题,但按照目前所议定的人员方案,对我方未来影响不。

初步结论:本次并购具有可行性,但须公主岭市政府力支持与配合,且相当多的事项只有政府才能解决。

三、前期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签约主体

东良公司为国有资公司,出资人为公主岭市政府,公主岭市粮食局为代表公主岭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资产出售的主体仍应当为东良公司,但应经公主岭市政府(及粮食局)的同意。且鉴于本项目中有量的事项需要政府的配合(如土地变性、拆迁、税收优惠),且考虑到其出资人的地位,我们建议将市政府也列为签约主体之一。即最终的资产并购协议以三方协议为宜。

(二)资产的取得

东良公司拟出售的资产主要以购买和以物抵债(通过判决)两种方式从原各子公司处取得,基本合法有效。但是拟出售资产的对应性较差:房屋产权证无法准确一一对应具体房产,存在量未登记建筑物(因未来范家屯粮库的建筑物我方可能拆除,因此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不;其余粮库的未登记建筑物因处于非主要城镇,因此政府应当不会加以处罚)、设施,资产清单与资产实物无法对应。不排除某些资产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但主要资产应当不会发生,且相关第三方可能也无法举证,主张权利。

关于资产的价值、盘点情况,应以评估报告为准。初步结论:资产处置尚未发现重法律障碍,应能实现我方交易目的。

(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问题:

1、位于响水粮库、范家屯粮库、朝阳坡粮库、双城堡粮库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公主岭市政府收回。

由于该四处粮库原为国有资公司,土地使用权均为划拨土地。在破产过程中,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即理论上只有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为东粮集团所有。

故土地使用权需要直接从市政府处出让取得,按照目前同政府口头谈判的情况看,政府同意出让,价格按照国家定价,并以其他方式部分返还(需在下一步与政府确认),应无法律障碍。

2、范家屯第一粮库的土地使用权因诉讼案件牵连,现有万余平方米处于查封状态。具体处理方式应视诉讼的情况决定,但对未来影响应能解决(在价格上调整)。

(四)双城堡粮库范围内有属于第三方的房产

双城堡粮库所属场地范围内有七处房产,已卖与第三方所有,可能影响到日后的场地管理与使用,但面积仅为数百平米。

(五)劳动方面

1、部分人员未缴社会保险,且还存在缴费记录与实际人员不符的情况,可能为后续的缴费带来一定困难。

2、劳动合同签署不规范,工资标准和工时标准存在问题。

建议东良公司与原有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由新公司重新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纠纷,对未来新公司影响不。

(六)未来需要政府处理的事项

1、拆迁

关于托人规划中的未来拆迁工作,跟据当前的法律实践,我们建议最好由政府牵头进行土地收储为宜,如此方能降低拆迁难度和成本。

2、规划调整

托人的拟投资项目需要量的建设用地,所需的规划变更幅度较,需政府协调。

3、税收、规费等优惠政策

4、各项扶持资金的拨付

尽职调查报告 篇2

(一)业务调查

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1.行业研究:通过搜集与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或报道,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比较市场公开数据,搜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xxx文件,以及主办券商内部行业分析师的分析研究等方法,审慎、客观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有风险(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2.公司产品考察: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交谈,实地考察公司产品或服务,访谈公司客户等方法,调查公司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了解产品种类、功能或服务种类及其满足的客户需求。

3.关键资源调查: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

4.公司业务流程调查:通过查阅公司业务制度、实地考察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业务环节、对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访谈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了解公司关键业务流程。

5.公司收益情况调查:通过查阅商业合同,走访客户和供应商等方法,结合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和关键业务流程的调查,了解公司如何获得收益。

6.公司趋势调查: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了解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各个业务板块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分析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是否与现有商业模式一致,提示公司业务发展过程跌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机制。

(二)公司治理调查

1.了解三会: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组织结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调查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关注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诉讼评估,内容包括现有公司治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保xxx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等。

3.公司董事监事调查:调查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xxx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现任职务及任期;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另外,还包括xxxxxx调查、同业竞争调查、政策制定执行情况调查、管理层诚信调查。

(三)公司财务调查

1.内部控制五要素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有效。

2.财务风险调查: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并对其进行逐年比较。

另外,还包括应收账款调查、存货调查、公司投资调查、固定资产与折旧调查、无形资产调查、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调查、历次评估情况调查、应付账款调查、收入调查、成本调查、费用调查、非经常xxx损益调查、鼓励政策调查、合并财务报表调查、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调查、审计意见及事务所变更调查。

(四)公司合法合规调查

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调查、重大违法违规调查、股权情况调查、财产合法xxx调查、重大债务调查、纳税情况调查、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调查等等。

尽职调查报告 篇3

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xx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aa股份有限公司( "aa" )的委托,基于aa和xx的股东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xx条和第xx条的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xx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指由xx律师事务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关于xx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xx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xx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xx公司”指xx公司,一家在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xxxxxx。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二、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xx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xx公司询证;

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xx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公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三、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xx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xx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 xx公司的设立

1.1.1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xxx xxx万 货币 xx%

xxx xxx万 货币 xx%

xxx xxx万 货币 xx%

合计 xxx万 100%

1.1.2xx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xx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实缴xx万元)。

1.根据淄博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淄科信所验字()第xx号《验资报告》, xx公司第一期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已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2.根据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xxx所验字()第xx号《验资报告》, xx公司第二期出资xx万元人民币已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1.1.3 对xx公司出资的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根据xx公司的章程,其xx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是在三年内分三次到位,此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xx公司有关人员陈述,xx公司的此种出资方式系经当地政府许可,但本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悖的政策,目前该种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不能成立。

1.2 xx公司的股权演变

1.2.1xx年股权转让

根据xx年xx月xx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表,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的股东xxx先生将其持有的xx%股权全部转让给xxx先生,xxxx年xx月xx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定工商所完成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xx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xxx xxx xx%

xxx xxx xx%

合计 xxx 100%

1.2.2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xx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xx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xx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2名自然人:

(1)股东xxx,男,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

(2)股东xxx,男,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

1.3 xx公司的存续

1.3.1xx公司的存续

(1)xx公司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年xx月xx日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xx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缴xxx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xx,住所位于xxx,经营范围为xx生产、销售。

(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年度的年检。

1.3.2xx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xx公司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根据其章程,其第三期出资必须在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因此,aa在受让其100%股权后,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剩余的xxx万元出资的义务,否则xx公司的存续将存在法律障碍。

(二)xx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xx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xx公司章程是在xx年xx月xx日由xx公司最初设立时的三位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xx公司提供的资料,xx年xx月xx日,由于二期出资xx万元的到位,xx公司股东会对章程第7条进行过修改;此后于xx年xx月xx日,由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xx公司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2 xx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xx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和监事一名。

2.3 xx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xxx为执行董事,xxx为公司监事,xxx为公司经理。

(三)xx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 xx公司的生产设备

根据xx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xx评报字[]第xx号《评估报告书》, xx公司的生产设备的评估价值为xx元人民币。

3.2 xx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xx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本所律师未得到任何有关xx公司《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的材料。

(四)xx公司的土地及房产

4.1 土地使用权

4.1.1土地租赁

根据bb与cc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书》, cc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xx的xx亩土地租赁给bb的全资子公司使用,期限为20 年,租金为xx万元,全年租金上限为xxx万元。

4.1.2土地租赁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bb与cc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承租土地的主体为bb的全资子公司,而xx公司并非bb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获得cc有限公司对此种情况的书面确认。此外,cc有限公司将其无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没有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存在疑问。

4.2 房屋所有权

4.2.1房屋状况

根据xx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xx评报字[]第xx号《评估报告书》, xx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xx幢,建筑面积xx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xx项;评估价值为xx元人民币。

根据xx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xx公司所有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4.2.2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xx公司的房屋由于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

(五)xx公司的业务

5.1 xx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xx公司目前持有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xx年xx月xx日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xxx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xx生产、销售。

5.2 xx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5.2.1有关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取得xx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定证明材料》,证明其生产的xx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5.2.2有关的环保验收

xx公司xxxx吨/年xx生产项目于xxxx年xx月xx日得到了当地环保部门关于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

(六)xx公司的贷款合同与担保

6.1 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6.2 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七)xx公司的税务问题

根据xx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

按17%计缴。

(2)所得税

按3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附加费

按增值税的3%计缴。

(八)xx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x年xx月xx日,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店分局对xx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x公司正在使用的xx设备中承压设备未进行登记注册等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限1个月内改正,罚款xx元。

xx公司未提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资料。根据xx公司的陈述,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出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书面状况说明或承诺。

(九)xx公司的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xx公司为其以下财产设置了保险:

(1)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为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xx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

(2)车牌号为xx和xx的运输工具已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

(十)xx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xx公司的书面说明,其目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为xx名。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贵公司将接收xx公司原有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继续履行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

尽职调查报告 篇4

一、 xx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xx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xx公司变更详细)

3、xx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xx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xx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

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xx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xx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xx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xx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xx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xx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xx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xx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xx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xx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xx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xx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xx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xx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xx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xx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xx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xx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xx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xx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20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20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20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xx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xx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20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20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xx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xx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xx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xx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xx公司股权或对xx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