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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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xx年12月3日出生,xx省xx市xxx村人,身份证号:203425X。委托代理人张x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
20xx年xx月xx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执行人:张三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____街号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李四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____街号
联系电话: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 (20____)顺法 民一 初字第 00107 号 民事判决 书 执行案件案号: (20____) 顺法执字第 2513 号
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 10000 元,受理费 400 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 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____ 年 12 月 20 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__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恢复______________
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
生效法律文书及案号______________
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的`案号______________
申请恢复______________
执行原因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未∕未完全)履行(请选择一项“√”)
申请恢复
执行内容
总金额:______________元
1、标的_____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_____元
2、诉讼费____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填写)
注:以上内容必须具体,并由申请人本人或已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亲自填写,否则本院不予受理审查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日期: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房产(确切地址、产权证号)
车辆(牌照、号码)
存款
(开户行营业点、账号)
其它财产、权益、收益(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说明:申请执行人必须详细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___年___月__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执行人:张三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13
被执行人:李四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联系电话: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20xx)顺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 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xx年12月20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
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xx,男,195x年6月17日生,住xxx区xxx路87号,电话:xxxx。
被执行人:XXX,男,196x年4月8日生,住xxx区xxx路xxx小区xx号楼xx楼x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x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xxx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xx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xx年5月中止执行。
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