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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复工方案

2025/05/01优秀方案

老地方整理的工地复工方案(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地复工方案 篇1

一、复工时间

我市建筑工地原则上可于20xx年2月9日24时起复工。20xx年2月9日24时后的疫情持续期间,建筑工地应遵循《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复工审批制度,同时遵循“分类管理,逐步复工”的原则采取分阶段复工。

(一)优先复工工程。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疫情防控需要或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程,以本地员工为主、未招录或少量招录外地员工且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防疫物资准备充足的工程,优先保障复工。

(二)稳步复工工程。以中低风险地区员工为主、能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且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防疫物资准备充足的工程,稳步安排复工。

(三)控制复工工程。来自高风险地区员工较多,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项防疫措施、防疫物资准备不充足的工程,要从严控制复工。

二、复工前准备

建筑工地复工前应进一步加强工地防疫管理,并做好以下复工准备措施:

(一)工地防疫领导小组。建筑工地应按照《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宁波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宁波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的工地防疫领导小组,明确工地防疫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卫生员、专职安保人员配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分包单位的工地防疫管理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统筹指挥,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复工前签订防疫管理责任书。

(二)工地防疫管理措施。建筑工地应在复工前完成工地现场的消毒工作,建立疫情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制度、人员应急值守制度、项目领导带班制度、从业人员日常体温测量、口罩佩戴制度、工地定期消毒制度、分餐制就餐、错峰制就餐等相关制度。

(三)工地防疫物资配备。建筑工地应在复工前配备足额的防疫物资,防疫物资存量能满足未来5天需求量。

(四)工地从业人员管理。建筑工地应在复工前建立工地人员清单,清单应包括工地管理人员、工地务工人员、工地后勤人员、参建单位临时驻工地代表等所有工地人员;建筑工地应在复工前对返工人员、新进人员完成“一人一表”登记,同时建立人员出入登记测温制度;建筑工地应在复工前逐一联系本工地在高风险地区的员工要求其暂缓归甬,对于发现本工地回流人员中有来自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有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生活史、接触史的人员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于当天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及时落实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报告当地住建部门,同时做好对中等风险地区来甬人员的居家健康观察工作。

(五)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复工前联合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支模架、基坑、机具等现场安全措施、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排查,同时认真做好复工人员特别是新进场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共同确认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复工要求。

三、复工审批

(一)申请材料

1.《项目复工申请(承诺)表》(附件1)工地填写时应说明复工时间、行业类别、复工员工人数及项目承诺,加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2.《项目返工人员登记表》(附件2),《项目返工人员调查总表》(附件3)建筑工地复工前,要求每名工地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后勤人员、参建单位驻点人员等)登记《项目返工人员登记表》,汇总形成《项目返工人员调查总表》。工地填写时应如实记录复工人员基本信息,近14天内流行病学史,返甬交通方式、直系亲属信息、复工后居住地、上下班出行方式等情况。

3.《项目复工防疫方案》(附件4)

复工防疫方案应包括主体责任、员工调查、员工接送、隔离防控、日常防控、复产计划等六方面,并按照方案落实好复工的防疫措施。

4.《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附件5)

建筑工地复工前应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填写《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

以上申请材料应加盖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公章,对于部分参建企业注册地非宁波大市的`,允许其经企业同意后可加盖项目授权章,本地企业一律加盖公章。

若复工生产中,工地梯次开工或增加新员工,要提前补充完善《项目返工人员登记表》,并将《项目返工人员调查总表》(补充)和补充防疫方案报批。

(二)工地报批

1.跨地区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材料1-4,提出复工申请和复工安全条件核查。

2.其他建筑工地(包括非跨地区的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属地管辖建筑工地等)向经营地所在乡镇(街道)提交复工申请材料1-3,提出复工申请。建筑工地同步向对口住建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材料4,提出复工安全条件核查(非跨地区的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对口住建部门为市住建局,属地管辖建筑工地对口住建部门为属地住建局)。

未经复工审批和复工安全条件核查的建筑工地,不得擅自复工。

(三)审批流程

1.对申请复工的跨地区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市住建局对照《实地勘定表》及《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进行实地勘查,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审定同意工地复工,并提交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电子)。

2.对申请复工的其他建筑工地(包括非跨地区的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属地管辖建筑工地等),乡镇(街道)应会同对口住建部门进行实地勘查(非跨地区的市本级项目建筑工地对口住建部门为市住建局,属地管辖建筑工地对口住建部门为属地住建局)。实地勘察中,乡镇(街道)对照《实地勘定表》提出评定意见,对口住建部门对照《项目复工安全自查表》进行复工安全条件核查。双方评定结果由乡镇(街道)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盖章),同意其复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步提交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电子)。(四)勘定流程及要求

乡镇(街道)应派员对提出复工申请的建筑工地进行实地勘查,对照《实地勘定表》逐项评估,应在建筑工地提出申请后3日内完成勘查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同意或暂缓),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同意开工及报备。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告知建筑工地,进行整改后再报;住建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一起进行实地勘查,不得因多头勘查延误企业复工;对于同一地区但施工范围跨乡镇(街道)、工地项目部设立点分散、实际情况复杂的建筑工地,可由工地所跨的多个乡镇(街道)同时进行实地勘查。

实地勘查中,应根据《项目返工人员调查总表》,抽查《项目返工人员登记表》,核实员工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实地勘定表》评估指标,围绕《项目复工防疫方案》,检查工地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人员组成,人员出入、卫生消毒、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分餐场地、防控物资、日常测温人员等落实情况,要指导和要求工地做好复工前员工安全防疫培训,同时住建部门对工地复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指导与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人员管控。各地要坚持“管控优先”的原则,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风险受控的前提下,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有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生活史、接触史的人员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律劝阻、劝返,对因特殊情况的上述到甬人员要严格落实自到甬之日起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中等风险地区来甬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隔离流程见附件7,风险地区分类请咨询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二)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进行复工审核或复工安全生产核查,不得擅自扩大管控范围、提高管控要求;要落实监管责任、严明防控纪律,对未完成复工审批、未制定防疫方案、未落实人员排查、未进行复工前安全核查等工作要求的建筑工地,严禁复工生产,对复工后未落实防疫工作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等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加强辖区建筑工地复工检查力度,特别加强企业对中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及《宁波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落实复工保障。各地住建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复工动态,及时了解复工工地的保障需求,加强建筑工地的复工保障;建设用砂供应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厂等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以及合同供应项目的建设用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需求,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复工时间,并在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完成复工报批手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制定地方建筑材料供应计划报市建材管理中心,由市建材管理中心根据上述分类分阶段工程复工统计情况,协调厂商做好复工工地原材料的需求供应。

五、其他

1.各有关乡镇(街道)应按照《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建筑类企业(含分支机构)的复工审批,方便企业能有效指导所属工地的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建筑工地的复工进展;收到建筑工地复工申请后应及时联系对口住建部门,协商决定实地勘察时间。

2.20xx年2月9日之前市住建局出台的建筑工程防疫管理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表格已在市防办下发的《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甬防办[20xx]36号)表格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请注意区别;若各地已设计、下发和填写表格,且原表格样式已包含现有表格内容,则无需重复填写,未尽之处只需补充相关内容、要件。

工地复工方案 篇2

一、要高度重视节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克服松散麻痹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进一步落实各级、各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早规划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及有关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要重视和做好节后复工前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针对春节后外来民工大量进入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节后进场工人的年龄及健康状况,而对患有疾病或年龄偏大,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或劝退。而对节后工人可能出现的思想松懈、注意力不集中和麻痹心理等,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特别是要加强新招收工人和转岗工人的上岗或转岗培训,按规定确保各类施工人员了解其所施工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教育必须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并做好相关教育培训记录。春节后,各单位应针对新工人入场多,设备、设施停转时间长的特点,开展从业人员节后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尤其是要突出对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平安卡”培训等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节后复工前,企业安全负责人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复工检查,消除隐患。安全检查必须求真务实,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检查的重点:

一是塔吊、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建筑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连接、安全保护装置及电气线路的安全状态和运行情况;

二是深基坑工程的坑壁支护和降排水措施,坑边土体及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的变形情况;

三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

四是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

五是脚手架、外电防护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

六是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临舍结构是否稳固等。特别是对塔吊、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深基坑等专业技术性强且难以发现安全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检测人员进行检查,并按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复查符合要求后,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方可复工。工程未经复工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暂停施工。个别在节前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工程,必须先行组织力量进行整改,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并报质量监督站核查后方可复工。

四、要重视和做好门卫管理工作。针对节后复工人员进出工地频繁现状,要加强工地门卫管理,建立人员进出台帐记录,严防可疑人员及可疑车辆进入工地,防范治安等案件的发生。

工地复工方案 篇3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认真做好返程返岗和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补齐园区、厂区疫情防控短板和不足,在筑牢疫情防控体系,堵绝疫情向园区、厂区扩散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二、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准备

(一)织牢织密防控体系。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园区、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分工、强化防控措施、做好物资储备,确保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各地政府要把返程返岗人员纳入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网格化管理范畴,实行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前准备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沟通,严控人员进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园区的人员,实施实名制全数摸排、全数登记、全数测温,做到人数精准,人员平安。

(二)精准开展人员筛查。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返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督促企业返程返岗人员提前向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和旅程信息。返程返岗人员所在企业、社区(村、居委会)也应分别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档案,并主动加强与人员输出地的衔接,及时了解每个返程返岗员工最近14天的活动轨迹。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来自其他地区有不适症状的人员,重点管控,实行一人一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少;对来自其他地区无不适症状的人员、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同时,运用大数据信息,点对点做好精准对接、无缝对接。各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有效手段,支持有条件医院为企业返岗人员提供核酸检测服务,提高返岗人员筛查效率。

(三)实化细化防控手段。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全力以赴指导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点严把入口关、监测关、卫生关,预先设置符合标准的集中隔离场所,为无条件独立设立隔离场所的企业提供保障。企业要提前准备测温仪、温度计、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四)努力保障生产生活。要加强企业人员管控,实行错峰上班、网上办公和实行弹性工作制,采取返岗人员“两点一线”模式,做到人员少流动、少聚集、不串岗,降低疫情输入风险。有通勤车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防疫措施。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职工用餐要推行分时错峰、分餐隔座就餐或盒饭送餐方式,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三、分类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切实支持防疫和生活保障类企业全面复产。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生产或转产医药用品、消杀用品、防护用品的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及医用物资、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生产领域,要保障生产要素、防疫用品,开通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快速释放产能。

(二)推动龙头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复工复产。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生产经营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热力等工业龙头企业,协调解决劳动用工、原料供应、物资运输、防疫用品等方面的'问题,力促企业恢复生产、扩大产能、挖掘潜能、满负荷生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抓紧对辖区重点工业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制定项目复工、开工、前期工作进度、突出问题破解责任、政策保障措施等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把重大项目、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纳入保供范围,保障项目建设施工通道畅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资金落实等问题。

(三)有序促进其他类企业复工复产。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列出复产企业名单,在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错峰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成熟一个、复工一个。

四、扎实有效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全过程监管

(一)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检查评估。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疫情防控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人员进出排查措施落实、防疫物资配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准予复工复产,不合格的坚决不准复工复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先行返岗、本地员工到岗等分批复工的灵活举措,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对暂时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区分防疫要求不到位、缺少劳动力、季节性停产、缺乏启动资金等原因进行分类识别、分类施策、分类服务。

(二)全力强化应急防控。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健康检测和疫情监测,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禁瞒报、漏报;要细化应急工作预案,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时,按规定迅速送诊并及时报告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和当地政府;一旦企业员工有确诊病例或疑似感染者,开发区和企业应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措施,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人员排查,需要停产的企业,应当立即停产。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要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五、全力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生产保障工作

(一)抓紧抓好要素流通保障。各地要加强交通物流运输保障,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通过公路交通网络畅通,保障整个社会运行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群众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能断)”要求,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阻断生产资料运输通道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关键物流枢纽正常运行。要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二)抓紧抓好产业链衔接。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督促生产防疫和生活保障类物资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及时协调设备、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要针对本地区外出务工人员滞留实际情况,加强劳务供需对接,组织劳动力不足的企业就地招工、就地吸纳,实现用工替代。要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链。制定煤电油气供应保障预案,协调做好生产要素保障。

(三)抓紧抓好政务服务。各地要实行“一网通办”和“不见面”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对事关国计民生的急需物资生产资质或相关许可办理、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开通一站式审批绿色通道。要充分发挥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政务APP、自助终端机等线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最大程度减少中间环节,推动企业注册开办、纳税、缴费等更多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

(四)抓紧抓好惠企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援企稳岗等支持政策,落实落细《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宁政办规发〔20xx〕1号)、《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xx〕2号)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稳住有效投资、保障要素供应,加大资金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稳定发展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

(五)抓紧抓好宣传教育。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职业健康培训教育,采取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多渠道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引导企业员工充分了解疫情防控知识,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理解、支持并配合防控工作。

六、压紧压实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责任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压实属地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逐企业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统筹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事责任,及时制定本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指引,兑现落实国家、自治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支持和指导各地安全有序推动企业分类分时段复工复产。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工作,确保员工安心复工、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二)强化信息调度。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日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企业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最新进展情况,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扎实推进园区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作为疫情防控工作专职联络员,按要求报送疫情防控情况。联络员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三)强化工作督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级领导包抓园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对各地、各开发区派出工作组,加大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实地督导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压实到生产车间、落实到生产班组,努力做到各园区复工复产企业不出现疫情,全面实现全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

工地复工方案 篇4

为加强对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防控疫情的指导,有效预防、及时遏止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蔓延,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疫情给建筑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结合全省建筑工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建机构

凡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要求立即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以及设置工地内临时医学观察点、防疫物资配置等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保障机制。组织编制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设立健康管理员岗位,安排专人接受培训,负责收集建筑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二、应急处置

(一)发现异常。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时,要立即向防控领导小组报告,防控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四类情况开展工作:

1.在建筑工地外居住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并留在房间;同宿舍或同屋人员应同时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房间内,保持房间通风,并与其必须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

2.在建筑工地内宿舍居住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送工地内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同宿舍居住人员应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宿舍房间内。

3.在施工作业区、办公区、食堂或其他公共区域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同施工作业区域、同办公室或其他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内的),应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暂时留置。在处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乘坐施工升降机,避免靠近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4.在建筑工地出入口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单独临时安置,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内的),应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暂时留置。周边人群应立即疏散,防止人员围观或聚集。

上述情形的其他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

(二)初步排查。出现可疑病例后,健康管理员要立即向建筑工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协助询问了解出现疑似症状人员近14天有无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病例接触史等,开展初步排查工作。

(三)送院就诊。按照以下两类情况开展工作:

1.如无流行病学史,要求其戴上口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车送至当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2.如有流行病学史,要求其戴上口罩,立即联系当地指定医院,由医院安排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治疗。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四)跟踪随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程跟踪随访从业人员就诊信息,并按以下两类情况进行:

1.如能够排除新冠肺炎的,则解除对相关人员的暂时留置;

2.如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应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所有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等。

三、分类处理

(一)按病人类型处置

1.疑似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疾控机构的疑似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做好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登记,及时调取疑似发病从业人员的行为轨迹和接触人、物、区域的信息记录,划定风险范围,隔离频繁接触人员和物品,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应急措施。

2.确诊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疾控机构的确诊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排查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员工,搜索密切接触者。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防疫规定和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居所)、施工作业区、公共场所、施工升降机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原则上,确诊患者发病前2天至隔离治疗前到过的场所,以及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均应列为疫点。疫点原则上以一个或若干个施工作业区、办公室、会议室、同一楼道、同一栋楼为单位。确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涉及到的.场所须经终末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要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员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日对办公室、食堂、宿舍、会议室、施工作业区、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二)按聚集性程度处置

1.发生疑似病例,或者1例病人,或者发生1起因建筑工地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生建筑工地内传播的,实施分区管理,对出入建筑工地的人员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最大限度减少从业人员聚集,分散防护,并按照疾控机构要求,视情况采取轮休或部分停工措施。

2.发生2例以上散发病例,或发生2起互不关联的因建筑工地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性疫情,或发生1起因建筑工地内部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性疫情,应由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建筑工地实施硬隔离。建筑工地是否因疫情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调查研究决定。

四、后续管护

(一)严格隔离。原则上,密切接触者为与病人共同居住、工作(如办公室、施工作业区、班组等),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同施工升降机、同走廊、同公共卫生间等;一同乘坐交通车的,如全封闭空调客车的所有人员;通风普通客车的前后3排座位乘客和驾乘人员,以及经现场调查评估认定符合密切接触条件的人员。除密切接触者外,与病例曾接触过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判定为一般接触者。

经疾控机构调查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的,交由当地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未实施前,应就地减少流动;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告知,要求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告知健康管理员。

(二)加强宣传。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宣传和建筑从业人员心理疏导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建筑从业人员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五、预案终止

(一)当可疑病例送至当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后,能够排除新冠肺炎的,可终止预案响应。

(二)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评估,由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响应。

本预案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

工地复工方案 篇5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促使全镇各在建建筑工地无证食堂主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合法经营;促进各建筑工地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设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基础台账,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广大建筑工人饮食安全。

二、检查重点

1、各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以及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2、食堂操作流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防蝇防尘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原料仓储设施等是否齐全;

3、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4、食品原料采购验收把关情况,是否按规范要求履行索证索票程序,是否有使用过期变质、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范食品原料的行为;

5、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有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三、责任分工

各村(居、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信息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在建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工作。

四、时限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自7月12日开始,8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各村(居、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本次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