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心得体会
老地方整理的物业管理心得体会(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业管理心得体会 篇1
近期物业公司组织了一次让我们简单的学习培训,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让我们对物业管理上加深认识,同时也是督促我们在之后的工作中继续学习,让自己为物业做出更优秀的服务。而我们在物业管理上应该要做到什么才会让公司满意,让业主如意呢,这都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内容,并不是说我们之前做的不好,只是我们不应该对现在的成绩感到满足,而是应该要做到更好而已。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也感受到公司对我们物业管理人员的看重,也明白自己在工作其实还有很多没有做到位的地方,需要将其努力的改进。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在什么地方,我们的服务应该是以什么方面为主的,我们在学习中都能够知道,物业管理最终还是要以对业主的服务为重心,让他们感到满意,同时也要让自己在工作的过程中建立起这样的认知,以及让业主对我们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的责任感。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是强调工作在思想层面应该要达到什么地步,也在知识层面加强认识,工作还有进步的空间,要从哪里进步都是很重要的内容。在之前物业管理的各项条例只是躺在我的办公桌上,只有刚入职的时候翻了一下,然后就是处理一些我不能准确做出决定的事情翻看一下,其他时候都是没有用处的,并且我也不能完全的知道这所有的内容。但是在这次培训中我们主要是以这些条例作为重点,以及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的知识的`讲座作为辅助来进行学习,对这方面我们应该要十分了解,并且熟练地运用,这些条例都是之前工作上总结出来的结晶,通过讲解我明白用更加成熟的手段处理工作上会出现的问题,从而以更加广阔的知识为业主进行服务,更加顺利的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体会就是学习才是我们进步的阶梯,我们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之后的工作中也还要继续努力学习下去。物业管理负责的范围其实是很广的,我们需要了解的知识也很多,不要求工作质量的时候糊弄一下就过去了,但是当对我们的工作提出高标准变得时候,还是要学习才能不会被淘汰。在这样一个能够锻炼多方面能力的环境中,我们通过学习让我们变得更加成功,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物业管理心得体会 篇2
近日,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加深了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个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同时还要具备公正无私的道德品质和真诚热情的工作态度,尽忠职守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管理好工作范围,让顾客放心,让公司放心。
一、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通过这次的培训,我的领悟到这其中的含义,深深的体会到了这份工作的重要性,强化了我的职业规范与社会道德,并使我认识到了:物业管理是一个以服务作为主旋律的行业,是以业主为主导,力求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期望,以追求“业主满意”和“忠诚的经营管理”的工作。这加深了自己从事这个工作的责任感和服务业主的思想觉悟,为以后服务业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业务知识得到提升
培训中通过对《物业管理条例》、消防安全知识及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并结合学习到的知识,不断结合过去工作经历总结出了,以后工作的重点方向: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运用,让它在实践中落实,切实维护公司和业主的利益;从细节出发落实消防安全,防止细微之失,造成大失误,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厦门物业管理规定落实工作,确保工作能够跟上时代要求;创新工作方式,将物业管理工作做成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三、坚持学习心态
我们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范围比较广,除了需要很高的服务思想、专业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很多不同层面的知识,我将不断加强对各方面知识的学习,重点从项目建筑物、设施和技术不断进步的各类设备的原理、功能和运行维保要点,做好项目预算收支和经营计划的组织落实等方面进行学习,并以灿烂的微笑与税务、环卫、治安、消防、交管等政府机构保持良好关系,为公司建立良好的'形象。让自己在复杂多元的环境中,不断学习进取,将自己打造成一个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通过这次的培训,我学习到很多知识,解决了以前工作产生的疑惑,我将坚定事业目标,用高度的热情、百折不挠的韧劲服务业主,帮助公司与建设单位、业主打造金三角关系,打造“金字招牌”,为公司的发展建立坚实的基础,让公司能够无后顾之忧的快速、稳定的发展,创造辉煌的奇迹!
物业管理心得体会 篇3
随着物业管理在居民生活中的不断深入,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首要法码。要想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就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往往客户对服务的认可源于提供服务者的真诚。在日常工作中真正做到“真诚”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有人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就像看万花筒,什么人都会见到,沉默寡言型、易怒暴躁型、唠叨抱怨型、和蔼可亲型、刻薄挑剔型等等。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与无奈,这就要求我们针对不同性格的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还要有一定的忍耐性。
在工作中有的同志受了委屈,可能会反唇相讥、恶语相向,甚至动粗,这样即使赢了事实却输了客户,长此以往得不偿失,日后的工作会很难开展。其实在人与人之间复杂的关系中,如果我们处理问题时能真心为对方着想,从对方立场出发,大多数情况下也会相应得到对方的宽容,不是有句话叫做“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吗?遇到问题不妨来个换位思考,如果是我家地板被泡我急不急?如果是我家暖气不热,我窝不窝火?如果是我家有车进不了自家小区停车场,我烦不烦?往往客户的“百般挑剔”都事出有因,是对我们服务不满意的一种表现,从另一方面讲也是对我们工作中一些不足的.警示。当然有些服务要求是我们力所不能及的,也不是我们的服务范畴,即使如此也千万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仍要本着业主事情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对待,耐心解答,往往在细节小事中更能体现出服务的真诚,更能感化业主。
有一件小事,让我感触颇深,让我体会到了真诚的重要性。那还是四年前,我刚刚踏上物业管理工作岗位,一天晚上值班,7点左右,突然有一位女客户打来电话,着急地说:“哎,物业,我家怎么停电了?”我请她稍等,马上联系了维修人员上去查看。不一会儿那个大姐又打来电话:“你们怎么回事呀,这点儿小事都办不了,我这赶着写资料,明天还要交,写不完谁负责呀,你们还能干什么呀,收钱时都出来了……”当时我心想,我又没招惹她,跟我急什么呀!这时去维修的那个电工师傅也回来了,脸色也不好看,嘴里还说着什么,我忙示意他停下,这时那边的“机关枪”还在响个不停: “你们甲级住宅就这么服务,你说吧,怎么办?”被骂的晕头转向,我深吸了一口气,保持平和态度说:“您稍等一下可以吗,维修师傅回来了,我问一下他到底有没有解决方法”。在争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我挂了电话。
“别管她,我刚才上去了,就是她家电表没电了,电卡里也没储备,让我大半夜的给她买电去。这么晚,上哪买去呀(那时银行还没开通夜间售电业务)。再说了,能买也不是咱们管的事。让我给她家短接根线,这不是开玩笑吗……”听了维修师傅的话,我也有点儿犯难,是她家电表没电,又没事先储备电字,原则上跟我们一点儿关系没有,可作为小区 “管家”这话不能说出口。想了想之后,我主动把电话打了过去:“您好,××女士吧?” “我是”。我接着说:“我详细咨询了电工师傅,非常抱歉,停电是由于您家电表没电了,可您又没提前买出备用电,那就没有办法了,即使我们现在想替您去买,银行也关门了,他们晚上不售电”。“那怎么办?” 听得出,她的声音已经不像最初那么厉害了。我接着说:“我有个办法,不知您愿不愿意?”“什么办法?”她有点儿兴奋地说。“您来我们管理处写吧,我们这24小时有人,可以帮您找一间安静的办公室,不知您是否方便?” “这个……不能先临时帮忙拉根线吗?”“不行,这个违反供电局规定,发生事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且私拉电线对您及周围邻居也不安全。大姐,我相信这个道理您肯定比我懂得多”。她犹豫了一下“好吧,我呆会儿去你们办公室。”挂了电话,我松了一口气。10多分钟后,电话又响了,还是那个大姐:“小姐,谢谢你啊,我想了想,太晚了不方便,就不去你们办公室了,明天我早点儿起去单位写,刚才着急,说话有些不好听,你别介意啊!”“您不来了,好吧,没关系,下次您充完电后,最好提前买出电字来备用,或时常看一下电表,50字以下,它会闪。”我提醒道。“好的,好的,谢谢!”
虽然这件事只是工作中的一个小插曲,但我用自己的真诚赢得了业主的谅解与认可,这使我懂得,真诚为客户服务是换取客户信任的源泉,有时候真诚的关怀往往比口若悬河更加有效。遇到问题,只要有个积极解决的态度,就获得了大多客户的认可,概括来说,就是“迅速接触,查明真相,讲清道理,给出答案”。
业主的满意源于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服务源于真诚的投入。只要我们切实为客户着想,真诚会如潺潺细流,滋润人的心田;只要我们给予客户真诚的帮助,信任与支持也会相应而来。只有真诚服务,不断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开展细致入微的特色服务,营造高质量的人文居住环境,才能在众多物业管理企业中树立有特色的物业管理服务品牌,才能吸引更多客户。真诚是沟通人际关系的法宝,会使人解除心灵上的戒备,是我们拉近与客户关系的润滑剂。当然这种真诚决不是一种敷衍,我们要把宽容的心真诚地送给客户,对客户多一份理解,在每一次的委屈中敞开自己的心灵,试着理解真诚的内涵,因为我们要对公司负责、对顾客负责、对自己负责。真诚这座桥梁寄托着顾客对物业管理的信赖,同样也传递着物业管理人员对顾客的关怀。
物业管理心得体会 篇4
一、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省《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随着我市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的出台更规范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收费行为。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割不断的“母、子”关系,使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上受到制约,缺少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影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较多的问题,有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推诿,权责不清,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使问题难以解决。为了加强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7%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得以破解。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维修保证金得以规范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办法。
五、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六、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关系。
长久以来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垄断地位,往往把服务与收费无偿地转嫁给了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现象。而代收代缴费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总表与分表的误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自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法,让用户承担。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又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范畴。这样就使得这些费用没有办法落实,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额外负担。事实上,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性质看,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规律直接提供服务与收费。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上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费用收不上来就只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垫交,此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都与此有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了住房维修资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过房改的办法,将产权出售给个人。随着房屋权属逐步向个人化转变,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但是,有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的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错误的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其购房费用,把维修资金和购房费用同等对待;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就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实际上,购房款是一次性交纳的购买房屋产权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用于住宅区的日常管理的费用,而专项维修资金才是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因此《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心得体会 篇5
通过这段时间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对物业行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的界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管理及纠纷事宜--引入第三方评估公司
条例第七条明确写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活动,此项可以使物业管理过程中平衡各方关系,各项事宜均可落地实施。
三、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通过对物业管理的条例的学习,和以往工作经验的进行对照总结,能够深刻的了解自己工作中的不足,进行及时查漏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