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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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四十岁左右,住XX省XX县城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四十岁左右,住XX省XX县城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人工费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告xxx人工费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后申请人追加两被申请人为被告。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x、xxx当时都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其行使的是其职务行为,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该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 x月x 日
起诉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周__,男,17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现住__西郊。
法定代理人:周启贵,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__区人,住__区__镇__村八组,村民。
申请人周__于__年5月4日搭乘川q40__6号汽车,从__到洛亥,早上8点钟。当汽车行至_路47k+500m处时,与前面徐_驾驶的.四川q2_68号运输拖拉机相撞。造成申请人周__重度受伤并致残,经__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次抢救,现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养子周__在__市第一人民医院还需进一步治疗,无钱交纳医药费,已断药数日,本人无奈,只好求助于你们法律部门,对川q40_6、四川q28_8的保险公司提前先预支付医药费,并对该车进行财产保权。因本人家境贫穷,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无经济收入,对此案的诉讼费用实属无法交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希贵院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
申请日期:_____
起诉申请书 篇3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主要是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起诉申请书 篇4
申请人:中国建筑xx工程局
地址: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xxxx)杭西民二初字第xxx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工程局
20xx年x月x日
起诉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____]贵院已经受理。
现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贵院准许。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起诉申请书 篇6
被不起诉人xxx,男,19xx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