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的方案
老地方整理的试点的方案(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试点的方案 篇1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按照《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制定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标准规范,编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目录清单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二、告知承诺制定义和类型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自愿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据此受理、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机制。
本方案所指容缺办理包含容缺预审、容缺受理和容缺审批等工作。
根据告知承诺的内容和办理、监管方式,将告知承诺制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批后监管类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型事项办理时,经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后,申请人提交按照告知承诺制许可应该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完全符合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机关据此直接容缺受理并容缺审批,作出批准决定。
此类型事项批准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核实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或是否履行承诺。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该批准决定。
(二)容缺后补类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型事项办理时,经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后,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材料主要要件、次要要件的划分,先提交主要要件,并承诺在事项批准后的规定时限内补齐次要要件,且在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该许可准予的活动,行政许可机关据此直接容缺受理并容缺审批,作出批准决定。
此类型事项批准后,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由作出该批准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三)容缺预审类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型事项办理时,经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后,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材料主要要件、次要要件的划分,先提交主要要件,并承诺在事项批准前的规定时限内补齐次要要件,行政许可机关据此先行容缺预审,完成内部模拟审批,待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直接转为正式审批,作出批准决定。
此类型事项进入容缺预审后,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可以依法终止审批流程,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三、试点范围
(一)事项范围。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将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我市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的试点范围。
根据全省告知承诺制改革推行情况,适时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链办理”事项纳入。
(二)试点单位。市级和xx区。
四、时间安排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根据告知承诺制类型划分,原则上,批后监管类和容缺后补类告知承诺制适用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容缺预审类告知承诺制适用于绝大部分列入试点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市级和试点区市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分类型梳理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试点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xxxx年x月底前完成)
(二)统一制度标准规范。以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目标,研究制定我市告知承诺制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试点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xxxx年x月底前完成)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分类型编制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相应修改完善每个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试点区域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公告。(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试点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xxxx年x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审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定位,厘清职责边界,强化联动配合,各司其职,无缝衔接,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二是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防范审批环节和监管环节重大风险的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和核查办法,明确核查职责、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可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要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依托信用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市信用平台,公示企业承诺书和履约结果,共享诚信档案和失信名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试点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
(四)总结评估试点工作。试点区市、开发区要及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认真总结成功的做法、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建议,于xxxx年xx月中旬书面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认真总结全市试点工作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是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内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试点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方案的目标、任务和标准、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和协调配合,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开展。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宣传引导。统筹利用各类媒介,灵活采取大厅公告、窗口提示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工作机制对政策宣讲,扩大的社会知晓度,引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业务。要进一步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告知承诺制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作用。
(三)鼓励探索创新。积极探索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试点的方案 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总结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二、试点时间
20xx年6月至11月。
三、试点范围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详见附件)。
四、试点任务
各地人社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和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分别牵头,会同部信息中心确定。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地人社部门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协作。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分别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部行风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部规划财务司、部信息中心负责国家部委数据共享的协调,并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推进与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各地人社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准备、启动、开展、总结四个阶段运行。6月完成试点准备,7月前完成全面启动,8月至11月持续推进,11月中下旬总结评估。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送部行风办。
(三)加强人员培训。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部行风办。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要广泛收集地方人社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研究改进工作措施。部行风办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各地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按业务分类分别向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报告。
试点的方案 篇3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暂行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经办具体业务。
市公安、审计、监察、宣传等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承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xx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政府负担55元,其他由地方财政配套。二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缴费标准按100元至500元国家规定的基本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鼓励参保人员选取高档次标准缴费,对缴费标准按600元到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40元;对缴费标准按20xx元到3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50元,补贴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对于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如下特殊群体给予优惠政策:
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缴费特困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目前为100元。
(1)持1-2级《残疾证》的人员。
(2)持A类《低保证》的低保人员。
(3)三无人员。
二是市人民政府对持3-4级《残疾证》的缴费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部分养老保险费,目前为60元。
享受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本人一次性缴纳个人当年应缴部分后,政府代缴其补助部分。
第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与新农保缴费年度一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按年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参保人员首次缴费,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码。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缴费年度结束后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作为参保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养老金领取的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第十六条鼓励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省指定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按照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和村委会(社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通过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所必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湘潭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省、湘潭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试点的方案 篇4
各村、乡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部委精神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x纪发〔x〕16号)及xx省基层财政管理处《关于做好“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确保我乡“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实施“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逐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村财乡代管村用”是指在不改变村、支两委资金和财物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将“村两委”财务由乡财政所进行统一代管的一种方式。“村财乡代管村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必须充分尊重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不影响农村稳定为前提,采取鼓励而不强行,引导而不干涉的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财务管理状况确定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的内容和方式,不搞一刀切。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收入少、收不抵支,财务混乱的村,必须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对集体经济发达,财务规范的村原则上要求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
(三)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一是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不变;二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批权不变;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四)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的作用,加大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村财乡代管村用”的管理范围
“村财乡代管村用”的管理范围是全乡7个行政村级组织的资产、财务、资金。具体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组各项承包收入,“一事一议”资金,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财政补助资金,集体积累资金,归还的应收款及欠款,借款及贷款,各种捐助资金,变卖资产收入,其他资金收入等。
四、“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村级资金和财务。集中时间,组织专业人员,对7个村现有集体资产和x年以来集体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乡镇、村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二)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下同)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正式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委托乡财政所代理村集体财务。
(三)清理旧账,设立新账。在对原有村集体财务账户进行清理、核实、撤消的基础上,乡财政部门设立村集体财务的专户专账,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村管理和单独核算。
(四)规范收支程序。上级财政拨付的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集体资金,直接存入乡财政设立的专户,并分账核算,由乡财政所代管账务。村设立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开支,由村报账员按照有关程序到乡财政所报账。村级级资金支出坚持一支笔签字。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权限内审批,支出金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由村集体负责人和村理财小组研究审批。每月底,各村都要将本月收支经村民理财组审理(理财组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理财组不予通过的由经办人自己负责,通过的要加盖理财章。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
(六)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已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还未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由各村民小组推荐候选人,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及其成员。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审核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一些大额专款专出,督促财务公开等。在理财小组成员中须保证每个村民小组有一人以上,小组成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并必须是奇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帐员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村理财小组主要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控制。
(七)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村集体
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要科学合理编制村级预算,通过预算强化事前监督。
2、规范财务开支程序。
3、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公开。
4、加强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乡成立“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乡纪委书记、乡人大副主席、财政所所长和党政办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乡纪委、财政所和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精干人员具体负责“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分步实施
1、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1日至7月10日)。搞好政策宣传,消除各种模糊认识。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村财乡代管村用”的重要意义。加强村组财务管理是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的基础,是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乡党委、政府对“村财乡代管村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通告等形式多种多样的宣传手段,争取广大群众和村组干部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群众自主理财的参与意识。
2、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xx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特区备案。
3、清理清查阶段(20xx年8月20日至9月10日)乡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及专门人员对7个村现有集体资产和x年以来集体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张榜公布。
4、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20xx年9月10日至9月15日)。由村级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内容是:一是将集体资产和x年以来集体财务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二是讨论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正式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委托乡财政所代理村集体财务;三是讨论通过相关制度。
5、清理旧账,设立新账(20xx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做好“村财乡代管村用”会计业务培训,对“村财乡代管村用”会计进行村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务知识以及会计电算化操作知识的培训。在对原村集体财务账户进行清理清查的基础上,乡财政所设立村集体财务的专户专账,按照财政部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村管理和单独核算,同时,要按照会计电算化要求,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管理。
6、总结完善阶段(20xx年9月30至10月30日)。对改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巩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试点的方案 篇5
引导大学生以科技创业带动社会就业工作,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特定时期的重点任务之一。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旨在依托国家科技创业孵化体系,通过提供创业环境与硬件保障、创业培训与辅导、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和投融资服务、市场拓展服务,以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植等特殊优势,引导集聚社会资源,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地培养和储备大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
一、指导思想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引导大学生以技术创业带动社会就业,促进大学教育资源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的紧密结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输送新鲜血液,培育后备力量。
二、总体目标
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计划在3年期间,建立一批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通过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创业见习、模拟创业和创办实体四个阶段,力争每个基地平均吸纳3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团队,共创办10000家大学生企业,孵化毕业7000家大学生企业,其中,培育500家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收入达1000万元的规模企业,带动数万名大学生就业。
三、重点任务
(一)通过基地建设,引导孵化器加强与大学合作,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科技创业能力。
(二)通过设立基地,引导社会资源向大学生科技创业集聚,营造良好的创业孵化环境,形成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创业保障和运行机制。
(三)通过引导大学生以科技创业带动社会就业,为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培育并储备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四、基地产生
依托孵化器引导集聚政府、大学、科技服务机构和各种政策资源,形成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
(一)产生条件。
基地的主体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中心、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基地的设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创业孵化基金或资金。并对基地内的大学生科技创业活动和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资助或投资。
2、孵化器与一所(含一所)以上大学建立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合作关系。明确在大学科技成果转移、实验室开放、教研资源及大学生学籍、户籍、档案管理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和支持。
3、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机制。开展国家科技产业政策解读、科技创业案例剖析、科技创业咨询与引导等培训。
4、组织大学生创业实践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大学生到在孵企业见习活动,每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和10个见习岗位。
5、提供大学生模拟创业服务。对每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至少保证3个月的免费工位或公共场地,并无偿提供创业咨询和项目论证服务。
6、提供大学生企业的创业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一对一”创业辅导、统一的财务代理、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和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的免费场地、非盈利的.专业技术平台服务和电脑等办公设备保障。
7、已经吸纳1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团队,并承诺3年内吸纳3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团队。
(二)产生程序。
1、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推荐资料包括:
(1)《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申请表》;
(2)孵化器与大学有关机构关于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合作文件、资料;
(3)孵化器上级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政策文件、资料;
2、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资料受理和条件复核。
3、科技部审核确认后,发文公布“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单位”名单。
4、每批基地认定期限为3年,每年审核认定一批基地(通常在每年11月份进行),并纳入国家火炬计划孵化器年度统计体系和业务指导范围。每年进行指标考核,每3年进行条件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三)引导政策。
在符合国家有关科技、财政政策和制度范围内,对基地建设和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1、对服务于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国家孵化器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优先支持,并对成效显著的加大资助力度。
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基地内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并作特别“标识”。
3、对获得风险投资的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4、研究出台其他政策,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建设。
五、基地界定与管理
(一)基地界定。
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大学生科技企业是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大学生本人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承担主要职责。
基地内的大学生科技企业,通常指创业期限在36个月以内,注册资本金一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大学生科技企业。
(二)基地管理。
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纳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序列,实施年度指标考评和动态管理。
支持社会其他机构和非国家级孵化器开展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对成效显著的,可参照专业孵化器界定标准,优先纳入国家孵化器认定程序。
基地的申请和受理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启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