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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2025/08/19心得体会

老地方整理的调解工作心得体会(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1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2

今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XX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社会调委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

村半年间组织各类居民法律知识学习班期,用发生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受益多人。每逢过节时,村工作人员一起挨户向居民宣传“五防”知识。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增强了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了一方平安。

人民调解工作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

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村民意;二是治保员和义务联防队员即是工作人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巡逻的时间调解起,成功率大。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进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村一切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对于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也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村内在改造,纠纷比较多,我们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为进上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我们XX村调委会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委会成立了“两劳”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村调委会还建立了帮教档案,设立登记卡和跟踪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共有个重点人员,村片警和调解员经常去重点人员家与他们谈话,共谈话次,同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半年间XX村调解工作抓得紧,信息通畅,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补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给居民一个村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村而努力奋斗!

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3

为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2019年4月9日至4月13日,泸定县司法局由干部马国康同志带队参加了在西昌举办的“人民调解能力提升及实用技巧培训班”。通过此次培训我有以下体会:

勤学习,提能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作为基层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提升调解能力和服务水平。调解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和管理要做到及时规范。

学知识,累经验,适应人民调解工作新形势,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矛盾纠纷。作为基层工作人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的认识到,当下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的便捷快速、信息的灵敏通畅、人口的流动迁徙,民间纠纷已悄然发生变化,当今的民间纠纷往往存在陌生性、突发性、群体性、专业性的特征,为适应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扩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作为基层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和实用技巧已迫在眉睫。

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4

一、心中有村居。

我认为要开展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特别是开展好调解工作,我们不仅要做到身在村居,而且还要求自己心中有村居。心中有村居,自然会指引着我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去开展好调解工作。

1、心中有村居,要求我们要放下身段,去走近基层老百姓,倾听他们的心声,掌握他们的法律需求,努力去满足他们的法律需求。

2、心中有村居,要求我们要更加理解和包容基层干部群众,在内心里接纳他们。虽然基层村居干部群众的各方面素质(含法律素质)与我们预想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要理解他们的做法与想法,不应当厌恶他们、排斥他们。对村居干部群众多理解、多包容,这有助于开展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更有助于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学会倾听

在开展调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查明查明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整个案件事实,特别是查明各方利益诉求以及争议焦点。这样才能够明确我们的调解方向。在倾听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我们要保持冷静,避免急躁。调解员不冷静,则调解无法开展。

2、我们要全面的倾听,不能偏听偏信。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都要倾听。

3、我们要学会引导争议各方当事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理性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找准法律依据

作为一名驻村法律顾问,我们的专业是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之所以对我们产生信任,愿意接受我们主持的调解,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专业性。每遇到一起法律纠纷,我们要努力分析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并找到解决该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的形势下,“和稀泥”的调解方式难以让老百姓信服。他们对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准确的法律依据往往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四、发挥团队的优势互补作用

村两委干部长期在村居生活和工作,他们对村居的各方面情况非常熟悉,对许多村居矛盾的信息掌握也非常及时。这是他们的优势。作为一名村居法律顾问,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拥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开展调解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团队成员之间的优势互补作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永远保持一个爱学习的心

作为一名调解员,我们需要不断地充实自己的知识宝库,这样才能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调解能力。我们不但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还应当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我们不仅需要从书本学习,更要向身边的每个人学习,学习别人的优点和长处。

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5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既可以起到正面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律师的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如何引导和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是法官在当前新形势下必须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识不到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不注重与律师沟通,无法与律师达成共识,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个别律师甚至起反面作用。当法官苦口婆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达成一致时,却因一方代理律师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流产”,法官的心血被白白地浪费了。有时候,律师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

二、准确地把握律师的心态,主动与律师进行沟通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总是希望自己的意见得到法官的重视及认可,在诉讼调解中也是一样。律师总是希望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并想努力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法官要准确把握律师的这一心态,积极地加以引导,主动地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争在程序、实体上达成共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然后由律师就诉讼成本、证据利弊、案件结果等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让当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利用调解省时、省力的功效,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

调解的.省时、省力的功效,可以使律师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所代理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庭审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律师就不用出庭、写代理词了。这样,可以使律师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利用律师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

尽管律师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他与当事人并不完全同一。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在每个案件中,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当认为自己所代理的一方理由和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时,会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

五、对律师错误的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

由于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或业务能力差,在诉讼调解中往往会给当事人作出错误诉讼导向,导致当事人提出苛刻的调解条件或无理缠诉。针对这一情况,法官要及早发现,对律师的错误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律师认识到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希望其及时纠正错误。

六、依法为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提供保障

在诉讼调解中,律师往往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语言或人身上的攻击。对此,法官要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者给予说服教育,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律师职业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