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
老地方整理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精选6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申请事项:
对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现金支票一张给予除权判决。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我公司会计在办理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所给付的1张现金支票(开户行:中国银行xx支行xx分理处;支票号:8431279,票面金额:6万元;发票人: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提现的路上,该支票被盗此事实有随行的我公司工作人员王xx证明,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李xx、刘xx亦可证明该款项尚未从该公司账上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单位):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人于xx年x月xx日在x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xxx银行xx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x年xx月xxx日签发,票号码:xx,金额xx元。
付款单位:xxxx
开户银行:xx账号:xx
收款单位:xxxx
开户银行:xx账号:xxxxx
背书单位:xxxxxx
开户银行:xxx账号:xxxx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x
x年x月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个体工商户,表述为:xx,男,X年X月X日出生,X 族,
XX业主,现住xx市XX区XX号。)
电话:159 xxxx 7909
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ΧΧ票据无效。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XXX。(注明:取得票据的事实、 丧失票据的有关情况。特别写清楚该票据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票据支付银行等具体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20xx年X月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xxx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万元、出票人有限公司、持票人有限公司、票据支付银行平安银行**分行),年月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将该票据遗失,经多方查找目前仍未找到,为保证票据安全,维护自身利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大道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钱______职务:总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
对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现金支票一张给予除权判决。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公司会计在办理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所给付的1张现金支票(开户行:中国银行______支行______分理处;支票号:8431279,票面金额:6万元;发票人: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提现的路上,该支票被盗此事实有随行的我公司工作人员王______证明,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李______、刘______亦可证明该款项尚未从该公司账上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堰桥工业园区堰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明
申请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台州银行的汇票一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与理由:
无锡市锡丰密封件有限公司因欠申请人货款,于20xx年7月22日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台州银行,付款到期日为20xx年10月 02日,该票据出具后没有背书转让。20xx年7月25日,申请人发现该票据丢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贵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公示催告期满后,作出除权判决,依法确认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xx年7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