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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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
电话: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xxxxxxx
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xxx1年x月x日到xxx1年1x月x日双倍工资计xxxx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x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1年x月和xxx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x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1年x月至xxx3年3月加班工资256x.x4元(112小时×15.2x元/小时×1.5倍=256x.x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2年12月1日至xxx3年3月5日工资xx61.11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xxx元(每月1xx)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3年年终奖2x5x元。合计金额:224xx.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1年xx月xx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xxxx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xx元。直至1x月x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xxx1-xx-xx日到xxx1-1x-xx日工资计xxxx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x元(一年半)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x%共计165x元。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xxx2年12月1日至xxx3年3月5日工资xx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x5x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xxx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xxx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x%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1年x月至xxx3年3月加班工资256x.x4元(112小时×15.2x元/小时×1.5倍=256x.x4)
此致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姓名xx性别女年龄xx民族汉
住址xx市xxx
电话xx邮编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xx市xx电话xx
法定住所xx市xx邮编xx
法定代表人xx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xx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20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20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20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20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20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20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3
(此栏)申请人:xx,xx,xx,出生xx年x月x日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x
地址:xx,邮编: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个月经济补偿金xxx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x年x月至200x年xx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
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姓名: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
民族:xx
住址:xx
邮编:210000
电话:
工作单位:xx
邮编:xx
电话:xx
被申请人名称:xx
住所地:
邮编: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xx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资2750元。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补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1369。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20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xx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
被申请人:xx建材有限公司,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xx应聘到xx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xx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凯被xx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xx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xx年6月8日被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x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xx年5月3日经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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