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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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1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 号: )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张三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证人张三系被告人李四被控受贿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张三的证言对李四的量刑有直接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证人张三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通知。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
通讯地址:xxx
电话:xxx手机:xxx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系“xxx与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能证明上诉人xxx与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x厂的机器设施作价xxx万元,由xxx支付xxx万元给xxx,xxx享有该厂其中xxx股份,xxx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支付了xxx万元款项给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xx年xxx月xxx日
附:
1、证人:xxx,性别xxx,民族xxx,身份证住址xxx:xxx省xxx市xxx区xxx镇xxx村xxx号,现住xxx,联系电话:xxx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覃XX,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杨常芳辩护人。
被申请人: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上述受害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杨常芳等七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案,以上受害人,证人均提供过相关陈述、证人证言,经申请人依法仔细审查,发现上列所谓的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存在诸多不客观、不真实之处,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有些并非证人、受害人直接感知,只是些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有些与本案嫌疑人存在长期、复杂的利益冲突关系,有些存在收集程序、方式的重大瑕疵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为了厘清本案事实,正确认定本案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第七十七、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通知上列受害人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覃XX
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6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xx年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xx)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240584.91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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