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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的心得体会

2026/01/13心得体会

老地方整理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培训的心得体会 篇1

腾飞的祖国,经济超速发展的今天,深刻认识到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价值,才能更好的明白安全的意义。安全是连接幸福的纽带,它包裹着欢歌笑语,散发着热情洋溢的活力;安全更是一座桥梁牵手你我创造未来。

在每天的工作中,面对机器的高速运转,巡视周围,大家都确定了吗?是否在安全的因素中生产,是否找到了安全隐患,是否带着安全意识的心态来工作?“千里江堤,溃之蚁岤”,松懒的习性,种植着“危险”,在积聚之下得以爆发!在上海那次的大火中,由于焊工工人的违规操作和不负责的逃离现场,从可以预防减少损失的机会,变成损失惨痛的代价。从很多的事例中,不难看到,造就事故的起因是安全知识缺乏,安全防护用品穿戴随便,安全操作违规,安全监督不屑一顾;正是由于种种原故,使得多少家庭失去了曾经的美好,在惨痛的心中留下伤痛的烙印!

安全是万物的根基,安,在字典中的解释为“没有,危险和事故。全,为齐全,完整和齐备”,安全,是我们生命的唯一保障。安全是一盏灯,照亮前方的路,也是家人期待你平安回家的眼神!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基本需要按顺序分为五大类,第一是生理需要,即吃饭和睡觉,第二是安全需要。等……由此可见安全的重要性。我们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更要维护他人的人生安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也只有落实才能架起心中的安全桥梁。

在“宝贵的生命”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大家才能更多的.学习安全知识,才能更好的提到劳动技能,使安全责任深入人心,让心中的安全桥梁建设得更稳、更牢固。安全不是单一的个体,它是共同创造的集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鈡,为你,为我,为大家而鸣!

切记安全的使命,消除存在的隐患,遵守安全法则,按章操作,以安全是责任,安全是保障、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安全价值观,架起心中的安全桥梁!安全生产月培训心得体会精选篇8

最近,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了安全警示教育,从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盗等方面摆事实,讲道理,只期望全体员工从中学到相关知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时刻保持住安全第一的观念。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的发生着,而且悲剧还在继续着。天天,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灾难里,有多少人因意外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呢?“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大多数的灾难都是由于当事者无视安全法规而造成的。这一幕幕惨剧本应该是可以避开的。

各种先进的安全设施,难道真能对人们的安全起到持久稳固的作用吗?假如是那为何各种事故还在年年不断的频繁发生?可见安全保障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国家公司给了我们安全保障,对我们进行安全教育,而我们却往往无视各种安全措施,只顾自己的方便,只顾自己的利益,未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才导致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血淋淋的事实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一时大意成千古恨,亲人沉醉在悲痛中,呼喊毫无意思,最后剩下的惟独一辈子悔恨和泪水。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它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护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为了社会安康幸福,为了各种害人害己的安全事故不在发生,我保证做到:一是刻苦学习公司相关法规,做学安全法规的模范;二是从心理面从习惯上养成坚定不做违反各种安全法规的事,做遵守安全法规的模范;三是向我所熟知的同事和朋友讲述安全警示教育片中的内容让人们熟悉到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做宣传安全法规的模范。惟独这样,才干让家人放心,不辜负公司领导的期望。

安全生产培训的心得体会 篇2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一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

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一一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一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一一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一一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

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勺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一一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一一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

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全生产培训的心得体会 篇3

经过一整天的公司安全培训的学习,作为生产部瓶箱班员工,感受很深,对自己的安全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在生产部瓶箱班工作的各位员工,更要强化安全生产,并长期保持下去,从思想上、行动上必须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去落实。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思想,这是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也是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深刻认识到抓安全就是抓生产,抓安全就是抓效益,并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加大相关岗位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

特别是叉车工、装卸工、理瓶机操作工等岗位,一定要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积极鼓励员工帮助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最有效手段;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地消除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要做好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特别是麻袋库的管理;首先要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其次是宣传教育要到位,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施救和自救能力;最后,是制度措施要到位,消防器材配备要到位,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对到期的器材及时换药,以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为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提供硬件保障。

四、要加强宣传培训教育。

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瓶箱班每位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的有效途径,以三级安全教育为基础,从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等方面入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有效的减少,甚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把各项工作长抓不懈,消除隐患以防为主,才能保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长期稳定。

安全生产培训的心得体会 篇4

来到流芳站已经两周了,最初的奇怪、兴奋渐渐变为日常工作的安定。虽然目前在技术科轮岗,没有接触许多的场站大型设备,但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流芳站的生产科组织了针对我们新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二字,放在学习、生活、工作、生产等社会各种活动里都是第一位的,没有了安全稳定,任何活动都无从开展。搅拌站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拥有搅拌机等大型设备以及多辆重型罐车泵车,是一个需要强调安全问题重中之重的地方。

这次的安全培训是生产科的李艳青主讲的。他首先将流芳站的相关生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时间流程用表格形式做出了说明和讲解。对于这些条条框框的说明文件,阅历有限的我们也只能理解字面意思。但是接下来的安全事故案例就让我们乍舌不已了。

李哥列举了两个商砼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都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在一个搅拌站里,下班时间时,一辆罐车进展倒退操作,在车背后的视觉死角有一个女同事向前走完全没有看到罐车,于是就被罐车撞成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另外一起大事是发生在生产线上的,一位工人在没有通知他人的状况下,发觉运输带有特别,觉得自己可以轻松解决于是直接用手去排解特别,未想被无情的机器损害致死。这些都是由于职工安全防范意识过低而导致的本不该发生的悲剧。类似的大事还有许多。辽阳石化“2.23”聚乙烯装置爆炸事故,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两块不合格的玻璃视镜,这就是安全治理上细节的疏忽,结果造成了8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的惨痛教训;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事故的直接缘由就是由于丢落一个小小的烟头引燃简易仓库内的易燃物品,而引起的大火,造成53人死亡,70余人受伤的惨剧;还有前不久发生的“1.19”化肥厂水汽车间中毒亡人事故,就是一起典型的无视遥远岗位安全治理而发生的惨痛事故。

由于无视安全方面的细节,很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严峻后果,安全无小事。来视察培训的陈科长这样告知我们,别看办公楼大院很安全很安静,但是这里有车辆行走、有人员流淌依旧有安全的风险。作为我们新员工,应当把安全当作与学问和技术同等重要的工作来做。长期以来,安全的标语随处可见,安全的口号随处可闻,各种规章制度也无所不在,但是工作检查可以走形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确决不能走形式的`。

尽管还没有走进真正具有危急性的生产地段,但是我也深知,这次安全培训课的重要性绝不是简洁的一些文字可以说明的。我们应当在将来的工作生活中,关注细节,每一个环节都不放过,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也为他人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负责。杜绝一切违章行为,由于敷衍塞责的背后是我们正在受到威逼的珍贵生命。只有用安全意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才不会由于思想上的麻痹而造成终生的圆满。

这一次的安全培训教育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我收获了许多,对于搅拌站的相关安全问题都有了了解,也对于将来需要留意的安全问题有了意识,盼望能够把安全二字贯穿我在商砼公司工作的每一天。

关于安全生产,最多的还是个人的意识问题。不过场站更多的事,可能我是碰不到了,但是市场部只会有更加凶险的时候。我期望遇到,更期望我能很好的解决。

安全生产培训的心得体会 篇5

在统计的xx起安全事故中,其中违章动火与违章指挥的有x起,我们现在可以把他都归纳为“违章作业”,由此可见,在我们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发生安全事故,“违章作业”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也是我们应该警惕的一个主要防范对象。我们乙炔工段的日常检修比较多,尤其是动火作业更是司空见惯,正因为有这么高频次的检修,也就注定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细致,要精心,要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要把本质安全坚持到底,全事故,我觉的主要原因可能和这个企业上上下下的安全意识有莫大的关联。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不重视,基层肯定也小视,因而酿就一个又一个的惨剧,无不让人叹息!记得我曾经讲过,作为一个化工厂的工人,要学会不断地从事故中学习教训,总结教训,充实自己的头脑,让自己变的成熟起来,想的要全面,安排要具体,落实要到位,把关要严密,管理要过硬,检查要细致,整改要彻底,纪律要严明,奖罚要公平,这样才能管理好一个工段,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远离事故的发生。

关于“人”的不安全隐患,我觉的比“物”的不安全隐患更可怕,更难治理,虽然我们口口声声地讲要通过不断地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操作技能,增强其安全意识,但是对于一些本来自律意识较差,个人素质不高的员工有时也真是“恨铁不成钢”。你对他苦口婆心,他全当耳边风,着实让人无奈的很。因此我觉的,目前公司应该采取必要的末位淘汰制,把一些扰乱民心,缺乏责任心,操作技能差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淘汰,要把金泰变成一个大熔炉,留下的是金子,淘汰掉的是渣子。只有这样,才会不断地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协调发展,更有利于安全工作的全面提升。

总而言之,通过学习,深深地给我上了一课,做为乙炔工段的一名副工段长,整日给易燃易爆物质打交道,不仅多了一些敬畏,更多了一份责任,眼下只有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修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全面推进工段的各项管理向更高的一个台阶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