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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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公司,住址:______开发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个体业主,住______县______小区7号楼______单元______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______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______年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人: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xx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xx)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xxxx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元(自xxxxxx年xx月x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xxxxx年xx月x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元(自xxxxxx年xx月xx日起暂算至xxxxxx年xx月x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xx)南市民一终字第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xx年xx月xxxx日经南宁市xx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xx月xxxx日作出(20xx)南市民一终字第xx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址:经济技术开发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xx岁,汉族,个体业主,住x县x小区7号楼5单元502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x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于x年x月xx日作出()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x年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xx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x元;全部费用共计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x)二七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x月xx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6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终结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实践中,造成上述情形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当事人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怠于行使其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权利,以致造成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二是有些当事人错误地理解了申请执行期限。程序法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后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以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一致,其计算方式为最后一次实际给付的'日期,因而错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应严格处于中立地位,对于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不能单独强调要保护权利人一方的权利,而是应严格依照相关的程序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出现时,终结案件执行。所以,对于上述两种没有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中断事由的情形,法院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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