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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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 篇1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纠正当前青少年中存在的不珍惜劳动成果、不想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育人目标
1、通过开展劳动专题教育,让学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
2、通过开展劳动教育课程,让学生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体认劳动不分贵贱,能够尊重普通劳动者,形成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3、通过实施劳动教育课程,让学生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并为将来的生产、生活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把握育人导向。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把准劳动教育价值取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报效国家,奉献社会。
(二)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体力劳动为主,注意手脑并用、安全适度,强化实践体验,让学生亲历劳动过程,提升育人实效性。
(三)体现时代特征。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针对劳动新形态,注重新兴技术支撑和社会服务新变化,改进劳动教育方式。强化诚实合法劳动意识,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
(四)强化综合实施。积极拓宽劳动教育途径,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家庭劳动教育要日常化,学校劳动教育要规范化,社会劳动教育要多样化,形成协同育人格局。
(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充分挖掘中心小学周边工农业可利用资源,根据学校生源特点以及师资力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劳动教育。
四、课程实施
(一)确定教育内容。根据教育目标,针对学生特点,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教育。注重围绕丰富劳动体验,开展服务性劳动(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参加生产劳动,使学生熟练掌握一定劳动技能,理解劳动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
(二)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加强劳动教育科学研究,宣传推广劳动教育典型经验。注重挖掘在抗疫救灾等重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大力宣传不畏艰难、百折不挠、敢于担当的高尚品格。借助以歌颂普通劳动者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大力宣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弘扬劳动光荣的`主旋律,反对一切不劳而获、贪图享乐、崇尚暴富的错误观念,营造关心和支持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分工。在我校劳动教育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综合实践课、多元发展课、研学旅行课、劳动主题教育课进行全方位整合,课程中心做好课程的顶层设计与研究效果评价,教科处做好劳动教育专兼职教师的过程管理与培训,学生成长中心、各级部积极做好家长的引导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劳动教育课程的组织实施。
(四)规范实施过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明确学校劳动教育要求,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研究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根据学生特点,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统筹安排课内外时间,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好劳动周,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参与集中劳动。
五、课程评价
劳动教育课程的评价对象为教师和学生,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案。
(一)教师评价
教师评价主要从教师专业能力、职业精神、工作量、课程实施过程、课程实施效果等维度进行评价,根据劳动教育专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参考目前我校音、体、美、信息、等非文化课教师的工作评价方案,将劳动教育课程教师工作评价纳入《中心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方案》中,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学生评价
1、评价内容
通过建立学生劳动过程档案和收集学生劳动成果的方法,以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学生参与劳动教育课程过程中的研究态度、合作精神、研究能力等维度进行评价。
2、评价方式
(1)“中心小学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要求各班为每位学生建立劳动教育课程档案,里面包括劳动教育活动记录、劳动教育活动成果等与劳动教育课程有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做为学生评价的主要依据。
(2)日常观察即时评价。日常观察即时评价要贯穿于劳动教育课程实施的整个过程。一方面可以随时随地激励学生,调节课程的实施;另一方面日常观察能有效地提高形成性评价的准确度和有效率。
(3)研究成果展示评价。成果展示包括小论文、调查报告、研究笔记、劳动成果等,学校每学期举办劳动教育课程研究成果展示评价活动,每学年举办劳动成果展示评比活动。
(4)学分认定评价。根据学生在劳动教育课程研究过程中的出勤、作业完成、研究效果等情况,给予学分认定,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六、条件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劳动教育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劳动教育课程组织实施作出决策和部署,负责总体协调、人事安排、经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开发等方面工作,并及时管理和调控实施过程,全面把握实施状况。
(二)经费保障
提前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校内综合实践活动室教室的改变和校外教育实践基地的拓展,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度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三)师资保障
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劳动教育需要,聘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把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每位教师的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提升实施劳动教育的自觉性,对承担劳动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水平。
(四)设施保障
大力拓展实践场所,满足学校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在金阳广场、复圣公园等前期校外德育实践教育基地的基础上,积极联系中心小学周边农村地区的农田、山林、采摘园等作为学校的学农实践基地,联系县城一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作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的实践场所。
(五)安全保障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师生购买劳动教育相关保险,保障劳动教育正常开展。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强化劳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认真排查、清除学生劳动实践中的各种隐患,在场所设施选择、材料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活动流程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学的操作规范,强化对劳动过程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防患于未然。
制定劳动实践活动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 篇2
关键词:劳动教养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73-8330(20xx)01-000-07
我国法学界相当部分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尽管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从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及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正面功能来看,还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地位和存在的相对合理性的,应当有条件地对劳动教养进行改革和利用,克服缺陷,发挥所长。①笔者即坚持劳动教养保留论立场,并拟在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相关法理和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基本设想,并论证其可资借鉴性、相对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可资借鉴性:保安处分立法规范的国外经验
笔者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基本设想具有国外经验的可资借鉴性,理由是,我国劳动教养作为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应当成为一种基本共识,并且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基本契合了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的需要。
(一)寻求共识:劳动教养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
对劳动教养的性质,我国已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过不同的规定,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不同定性。②而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性质一直众说纷纭,主张各异:(1)行政强制措施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③(2)行政处罚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④(3)保安处分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刑罚之外的预防性司法处分,类似于西方刑法中的保安处分。⑤(4)刑罚补充说认为,劳动教养已经从行政强制措施演变成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从本质上说是刑事处罚的辅助措施。⑥(5)独立法律处分说认为,不应把劳动教养的性质要么归于行政处罚,要么归于刑罚。从整体上看,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独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处分。⑦()折衷兼顾说认为,劳动教养具有“交叠性”,其性质交叉、重合,无论用哪一种单一的解释都无法为其正确定性。这种观点中又有两类主张:一类主张认为,劳动教养具有三方面的性质:一是行政处罚性;二是刑事处罚性;三是保安处分性。⑧另一类主张认为,从功能上分析,劳动教养与刑罚和治安处罚不存在惩罚程度上的衔接,而是功能上的互补。即劳动教养注重主观,而刑罚和治安处罚侧重客观;从适用对象上看,劳动教养既包括保安刑的适用对象,也包括行政强制的对象,因此,劳动教养兼具刑事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双重性质。⑨可见,劳动教养到底是归属于行政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或者归属于独立于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的第三领域,均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对劳动教养性质认识上的不统一,造成实践中无论行政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的法治原则都难以进入劳动教养领域的现实。⑩可见,对劳动教养的性质界定,尚待尽力寻求某种共识。
②[ZK(]我国已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规定:(1)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再如,1980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还有国务院转发公安部规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2)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如1994年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严厉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第32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这两条规定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中。1992年2月28日,公安部在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办的答复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再如,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状况》白皮书,第四部分“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第七点“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中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199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指出:“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过,20xx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
笔者认为,有关劳动教养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说与行政处罚说,均是对我国既有劳动教养规定状况的理论界说,但是这种理论界说忽视了劳动教养缺乏宪法依据和违背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本特点,忽视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显性的“刑事类措施”所必须具备、但是恰恰缺少的法治化原则、司法化原则与比例原则。“刑事类措施”是一个具有欧化特色和重要刑事法治意义的刑事政策概念(范畴),系由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条所确立的“公平审判”的规则(司法化原则),并强调“公平审判”的规则适用于任何带有惩罚性质的非刑事处罚,例如纪律处罚、军队处罚或狱政处罚、行政处罚,为了防止侵犯人权,欧洲人权法院才将“刑事类措施”概念延伸到了符合一定标准的非刑事性的处罚措施(尤其是行政处罚)上;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也保守地认为,2天以内重禁闭处罚由于“刑期”太短则可以认为尚不足以进入“刑事类措施”。B11欧洲人权法院的这种做法表明,“刑事类措施”司法化原则,应当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而保安处分说、刑罚补充说与独立法律处分说,其实表达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这就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所讨论和践行的保安处分刑事政策立场,亦即:劳动教养的性质应当界定为保安处分措施、“刑事类措施”。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在本质上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保安处分制度就可以对应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B12需要纳入刑事政策考量并遵行法治化原则(立法化与司法化原则)。
(二)借鉴形式: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
如果说劳动教养的性质(实质)可以定位于保安处分措施,那么,劳动教养的运行形式则可以借鉴国外(主要是德国和日本)保安处分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经验:
1必要性与合法治理性
国外理论界认为,保安处分制度的依法建立具有必要性,也符合法治理性。比较有代表性的德日刑法理论认为:
“根据行为责任确定的刑罚并不总是能够胜任刑法的犯罪预防任务,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刑期往往短于确保预防结果所需要的期限;再者,违法者需要医学的、教育的或社会的治疗,而这些治疗在正常的刑罚执行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加上,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得科处刑罚,因此,刑罚必须通过处分来加以补充,其目的在于对行为和行为人的'履历中所表现出来的危险性,通过治疗、帮助、保安或消除措施来予以克服。……关于处分的先决条件、处分的执行和处分的结束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具体的而且应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B13
“刑罚是以责任为前提而作为其发现形式施加的,而保安处分并不以责任为前提。因此在责任的非难未被认可的场合,为了除去行为者实行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处以保安处分”;B14“可以看出应该代替刑罚或者应该补充刑罚的保安处分具有必要性”。
2二元主义与法律规定形式
现代法治国家在建立保安处分制度问题上采取了比较保守的立场,主要体现在坚持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主义”,以及采用刑法或者刑法修正案、其他特别法(如少年法等)的形式对保安处分依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和法律限制。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所指出的:
“围绕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本质,存在认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二元主义和认为是相同性质的一元主义的对立。在采取道义责任论和报应刑论的古典学派的立场上,刑罚以对过去的犯罪进行道义的非难为要素,应该报应地科以刑罚,而保安处分不以这种非难为内容,只是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进行社会保安这种观点出发,以预防将来的社会侵害为目标,因此,两者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从而采取二元主义(二元论)。另一方面,近代学派的立场只着眼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把对行为人施以社会防卫处分乃至改善—教育行为人视为刑法的使命,基于此,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存在性质的不同就是无意义的,所以,采用认为两者具有共同性质的一元主义(一元论)……在今日,二元主义是世界性倾向。”B1
而在保安处分的法律规定形式上,德、日等国家也有通过修改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案或者其他特别法律的形式对保安处分进行规定的,如德国刑法设专节规定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德国少年法院法也设专节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处分等保安处分措施;日本则“在刑法修正工作中提案了保安处分”。B17
二、现实可能性:劳动教养改革思路的相对合理性审查
就我国现阶段劳动教养改革思路而言,需要学者和政治家共同努力,审慎考量现实可能性和相对合理性,寻求某种折中的解决方案。
(一)中国学界关于劳动教养的既有改革思路
我国学界同仁无不赞同改革劳动教养的立场。劳动教养改革的宏观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执行问题;劳动教养实体法完善方面主要涉及劳动教养性质和功能的法律定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劳动教养的实体内容及其处罚强度、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形式等。应当说,目前提出的改革劳动教养的各种思路与方案尽管很多很杂乱,但如果按照改革难易程度与工程量大小来分析,仍然可以将其简化为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与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而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小修方案与大修方案。
比如,北京大学《中国劳动教养(轻罪处罚)立法研究》项目课题组在讨论劳动教养的改革完善方案时,就分别提出了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与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其中,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对劳动教养实体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框架提出了以下两种基本思路:B18
1比较理想的方案。这一方案是从中国刑事法律制裁体系的整体出发,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处罚措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的清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形成专门统一的劳动教养法典,并在法院建立专门的治安法庭或治安法院,实现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和司法程序化。这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但目前这一方案可能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
2侧重实际的方案。这一方案以理想方案为最终目标,逐步推进,在不修改或不大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下,建立劳动教养法。这一方案以实现劳动教养的司法化为最低目标,着重解决劳动教养的司法程序化。
而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的主张是:
“将现行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对不满1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强制医疗(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强制集中教育(对者)、强制留场就业等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统一规定于《治安司法处分法》(或称《保安处分法》)中,并明确规定此类治安司法处分措施适用的实体要件、司法程序和执行机构,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B19
需要说明的是,梁根林教授主张保安处分刑法化是正式确立和完善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需要,同时主张“将劳动教养刑罚化,并易名为强制教养,将其改造为一种介于管制(限制人身自由)和拘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之间的一种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参见前引①,第174—191页。另:本文后面还将指出,曲新久教授主张将劳动教养合理的部分纳入到刑事法律当中作为补充性的规定。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57—59页。
再如,在20xx年10月举行的“第二届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上,林教授也提出了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的意见:
“如果考虑到上述强制性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基本性质、目的、基本功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考虑到我国宪法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采取这些措施有完全相同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它们都有进行改革的迫切需要,那么,从长远来看,制定一个以消除各种特定主体社会危险性为目的,对各种强制性收容教养教育措施、强制性治疗措施、强制性隔离措施等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进行统一调整的法律制度与实践运作管理体系,很可能是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最具现实性的选择”。B20
(二)当下中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的相对合理性
当下中国劳动教养改革完善方案需要选择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还是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进而是选择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还是大修方案?针对这些问题,相当部分学者认为:从长远看,应当是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劳动教养的大修方案。但笔者认为,从近期劳动教养法治化改革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与现实可能性上看,应当抓紧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B21其相对合理性如下:
1有利于立即解决劳动教养的合宪性与法治化问题。应当承认,在我国现有法治框架下,尤其是在人权入宪和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B22任何涉及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措施恰恰在此问题上存在“硬伤”,因而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必须立即解决其合宪性与法治化问题。在这种情势之下,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无法放弃且不愿放弃劳动教养措施、近期立法上又缺乏进行保安处分系统立法充分准备的现状之下,“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应纳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构的问题”应当作为当前我国刑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B23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无疑既是无奈之举,也是明智之举,还能够为将来进行保安处分系统立法积累有益经验。
2争议少,难度小,有望实现立竿见影的法治效果。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立法上可以只规定那些必须明确且争议较少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内容,而暂时回避了保安处分系统化立法所可能遭遇的巨大争议、庞大工程与复杂技术等问题,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争议并减小立法难度,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尽快完成劳动教养改革任务。
三、技术可行性: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技术创新
我们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实现由刑法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伟大理想:
(一)既有经验: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
B21关于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正如本文前文已经指出且后文仍要强调指出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如果说将全面修订刑法并在其中系统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或者通过制定“劳动教养法”系统规定劳动教养的修改方案称为大修方案,那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
我国在借鉴世界各国立法成果和总结既有刑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管制刑和缓刑之执行作了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应当承认,“刑事禁止令”既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也不是一种新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更不是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而是一项保安处分性质的强制性预防措施或者约束性措施,B24并且该制度随着保安处分的广泛传播而逐渐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得以体现。《刑法修正案(八)》较好地完成了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规范设置,其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我国单项保安处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经验,而劳动教养无疑可以成为这种立法经验的“第二块试验田”。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在于:
1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如前所述,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保安处分法或者强制性预防措施法之类的系统立法来完善劳动教养的法制规范,不赞成劳动教养的单项立法规范完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种学术理想在我国近期尚无法实现,尤其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经验。目前,我国不但对“保安处分”的系统化理论研究不够,而且“保安处分”这一法律规范用语也鲜见于国家立法或者官方文件之中,谈何“保安处分法”的系统立法。可见,这种学术见解实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的现状之下,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刑事禁止令的基本经验具有十分重大的启示意义:作为单项保安处分措施的劳动教养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其单项完善方式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形式,而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
2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规范完善,不必等候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完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有学者反对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修修补补”的规范完善,认为:
“我们把劳动教养的合理部分吸收到刑事法律当中,或者你单独地再立一部刑事法律这都没有关系,当然刑法已经修改完毕了,你纳入到刑法之中是不合适,作为一部单独的立法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在现在的框架之内,你修修补补,将现在的20多类或者说30多类继续进行劳动教养的话,问题是相当大的。”B25
这种学术见解尽管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过于理想化,同样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并且也被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禁止令予以刑法规范的基本经验所否定。那么,笔者有理由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刑法规范的小修方案具有相对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二)技术创新: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相结合的形式确立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刑事禁止令的规范设置为进一步完善作为保安处分的劳动教养制度提供了立法技术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事禁止令的修法性规定仅限于刑法总则关于管制刑和缓刑适用的实体法内容的修正规定,但没有特别规定其程序法内容,这是与其作为法定刑适用及刑罚制度适用的性质相匹配的,同时也与刑事禁止令本身只是一种“限制自由”性质的处罚强度相匹配。劳动教养本身并不依附于特定的某种法定刑适用或者刑罚制度适用,而是更多地独立于法定刑适用之外的保安处分措施,并且其处罚强度更加接近于自由刑(或者说介于限制自由措施与剥夺自由刑之间),因而,其修正规定的技术形式应当在刑事禁止令立法规范经验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笔者认为,应当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内容相结合的规范形式,确立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1刑法总则性修正规定的设想
从现有刑法总则的体系性安排观察,刑法修正案将增设的劳动教养条文规定在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之中比较合适,具置可以放置于《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后,作第37条之一项的形式来规定。具体设想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如下:
在《刑法》第37条之后增加内容,作为第37条之一项:“对于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对于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对于任何人的劳动教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向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劳动教养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经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后交付劳动教养部门执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案件之后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劳动教养。”
“被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享有辩护权。”
2具体设想的学理诠释
具体设想的法理诠释主要关涉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和期限等实体法内容问题。
结合现有劳动教养实践和有关学者的建议,笔者认为,可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具体限制为两类:其一,作为非犯罪后果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多次实施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具体内容包括“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其二,作为犯罪后果刑罚补充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累犯或者故意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具体内容包括“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
劳动教养的期限确定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允许人民法院在此期限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具体处遇,因为现实做法并不是劳动教养措施法治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因而刑法修正案中可以暂时不作专门规定,有待今后实践探索后再行完善。
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 篇3
一、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环境和教育模式的创新
坚持“注重实际、把握要害、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用精炼”的原则,科学选择和确立适合劳教人员特点的教育矫治形式、内容,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想方设法激活他们的思想,极力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与学的互动,强化教育效果,有效实现对他们的教育、熏陶教化和矫正,从而切实教育矫治质量。
(一)以课堂教育为主,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课堂化教育是适合劳教人员特点、固定教室和时间、由教师集中授课,被实践证明的一种有效的主导教育形式,其目的在于规范和落实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二是夯实教育矫治基础工作,落实好实施课堂化教育所需的设施、经费、场地、时间和人员。加强教育矫治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统一规划、编写实用的新教材和教学大纲,建立多媒体教学体系,构建心理矫治工作机制,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设置各级教育专项基金、健全教育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开展课堂化教学的专门教室、设施、设备满足教学需要。三是根据劳教人员的罪错成分、恶性程度、年龄结构、民族特点、文化基础、学习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确立教育矫治内容,并进行合理编班。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立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以班级为单位实施教学,教学班人数能够保证教学效果,进一步探索符合管理工作模式改革的教学方式。四是课堂化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劳教人员实际情况,掌握程度分为了解、识记、运用和理解四个层次,将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的内容设置。
(二)在教育中加强思想行为渗透式教育。
在目前劳教经费紧张、场所安全压力突出、生产模式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为了使生产、管理、教育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在开展课堂化教育的同时,以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为教育载体,将系统的教育目标体系和抽象的教育内容分解、转化成具体的项目分类、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实现教育工作的活动化和活动具体化。譬如,通过主题教育、影视教育、案例教育等将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宗教政策、风俗习惯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通俗理论与经典实例与汉族和少数民族各自的传统文化、发展历史和经典史例教育有机糅合,强化对劳教学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教育;通过读书看报、写日记周记、文化辅导、知识竞赛等具体活动,加强对劳教学员的文化知识教育。从而加强对劳教学员潜移默化的思想行为的渗透式教育,使之与课堂化教育、习艺劳动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易于文化基础、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各异的劳教学员的普遍接受和理解,更有利于强化教育效果和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三)创新帮教,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
一是突出个案矫治。各劳教场所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个别教育的谈话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个案分析制度、集体会诊制度、挂牌攻坚制度、重点顽危确定转化制度、交流评比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考核奖罚办法,将个别教育向个案矫治深化,进一步提高个别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律性。尤其,加强个案分析,其主要对象为危顽、难改造人员、“三类”等典型的重点人员和其他行为表现异常突出的典型学员。
二是强化分类矫治。根据各自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尤其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特点和各类劳教人员违法原因、矫治方向、行为特征、思想实际、改造特点、群体和个体典型案例、管理策略、矫正方式、教育内容、转化方法、分类矫治规律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突出分类教育主题,建立攻关课题,深挖教育转化规律,从不足或失败中总结成功经验等具体措施,强化吸毒、三类、多进宫、外省籍、难改造等重点人员的分类教育矫治,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
三是切实加强延伸性的社会帮教。目前,许多劳教场所社会帮教,仅限于帮教的社会有关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的捐赠、讲座、参观、联欢等活动,以及亲属的会见、谈心、通信等形式的帮教,劳教人员改造中出现的一些诸如家庭破裂、家庭困难、子女就学就业、照顾老人、劳教人员解教后安置就业、进行操守保持综合监督治理等深层次问题都没有有效解决。
四是以地域和民族特点分类,突出和创新地方少数民族劳教学员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特色。由于西北、西南等省份的少数民族较多,具有很强的民族特点。他们各自都有着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和民族心理。对少数民族的劳教人员,在遵守国家的劳教政策、法规和基本执行模式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他们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民族心理和劳教场所的实际情况,运用灵活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措施,强化、创新具有地方少数民族特色的分类管理教育工作,从而更好的体现人性化特点,并进一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二、加强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创新
(一)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治”的.创新。
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较90年代相比,日趋复杂,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法纪观念、行为方式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影响,有的已经在心理上表现为“病态”,如“恋物癖”的劳动教养学员,他们见了什么东西都想据为己有,有着强烈的“占有欲”,对这样的劳动教养学员,如果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他们有可能发展为所内作案,继续违法犯罪。应该说,每个劳动教养场所都有患有心理疾病的学员,这些人心理表现为畸形发展,有一些已表现为变态,不单对场所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也给场所的教育改造秩序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对这部分人要进行“个别教育”和开展“心理矫治”的创新。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
开展心理矫治之前,要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判断他们是否患有心理疾病的可能性,这样可以做到公平,也便于后期工作的保密性。目前这方面的测试方案也有很多,常见的有SCL—90,WM20xx等心理测试软件。测试完以后,可以将“有问题”的测试结果与被测人员过去的档案及现实表现结合起来,分析其产生心理问题的可能原因。然后再制定严密的矫治方案,在进行心理矫治时,可以改变以往由大队干警包干的做法,改为心理专家或由有一定相关知识专业的社会热心人士,社会团体等来所进行心理咨询,便于对有心理疾病的劳动教养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开展心理矫治的同时也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普及心理健康的有关知识,教会他们如何面对挫折、减轻压力,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等等。使他们自己能够解决一些因生活中的种种困难而产生的心理问题,这种授人以“渔”而非“鱼”的做法,不但可以节约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对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的效率。
三、多样化管理模式的创新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机制。
一是建立入所严管封闭专队。对新入所劳教人员,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入所教育训练。期间,开展适应性教育矫治,进行服教生活指导,进行劳教法规、劳教人员守则、内务队列、所规所纪、安全生产、心理健康、禁毒知识等内容的入所教育,帮助劳教人员分析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使其认识所犯罪错,明确矫治目标和努力方向。
二是落实“6361”制度。坚持每周一下午全所集中上课教育,另半天由大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凡全所性的教育,劳教人员必须参加,大队不得随便安排生产劳动。
三是对临解教人员,每季度举办集中出所教育学习班,对劳教人员进行巩固性思想教育、前途政策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社会适应性教育,帮助劳教人员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是针对劳教人员不同罪错性质特点,开展各种分类教育活动,如针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型教育矫治,积极从生理和心理多方面入手开展禁毒教育;对普通劳教人员进行财产型教育矫治,通过改变认知、行为矫治等方法,矫正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不良心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
按照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目标,运用科学的方法,坚持目的性、重点性、整体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从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水平、就业能力、文化素质五个方面,分阶段地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情况进行分析,并据此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三)建立一支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是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打造一流民警教师队伍。
二是形成“教育处、教研组、备课组、教师”层层落实的课堂化组织管理机构,制定《教研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教员工作职责》、《学员守则》等规章制度,使课堂化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形成劳教民警专业化管理教育格局,将管理、教育、生产、生活卫生专业民警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专兼职教师和心理咨询师专司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四)建立检查、考评机制。
坚持了月检查、季考评制度,制定了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考评规则和月检查、季考评内容。坚持每月一次的教育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季度检查大队民警个别谈话记录,写出评语;按照考评内容,每季度组织教育工作考评,考评情况作为年度教育工作考核内容并及时通报。通过月检查和季度考评,有效促进了教育制度的落实和教育基础资料的完善。
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 篇4
一、指导思想
以相关文件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将劳动教育贯穿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从“自我服务”“班级劳动”“家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四方面培养学生劳动教育观念,实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益美;为常态化开展劳动教育活动,形成学生劳动实践评价机制,深入做好学生良好习惯养成教育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建立劳动教育机制
(一)学校制定了劳动教育实施方案,明确劳动教育的目标与途径,各班根据学校实施方案及班级实际情况制定本班计划、具体落实。
(二)注重学科XX,科任教师根据语文、数学、品德与社会、美术等学科的特性,在教学中加强学生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的培养,传递正确劳动教育观念。
三、开展常态化劳动教育活动
(一)自我服务。结合“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班级精细化管理,从班级实际物品分工管理,让学生人人参与,如:合理、有序、整齐摆放教室物品,卫生清扫后及时整理劳动用具;主动维护黑板、课桌、讲台、教学仪器;取营养餐、发放、收取营养餐垃圾工作;日常垃圾分类,宿舍个人内务整齐有序等;普及环境美化知识,让学生认领班级花盆绿植并进行养护,在劳动中享受快乐,劳动课教师进行细化分工,有劳动人员、监督人员,记录人员、量化人员等,本周之内完成班级分工表。
(二)班级劳动。学生以组为单位,成立劳动小组,做好每天两次早晨、中午打扫环境区和教室卫生工作,组长负责卫生区的打扫与维护,确保班级、卫生区卫生干净。班主任亲自指导教给学生基本的技能。学生将平日学会的劳动技能运用到班级值日中,在劳动中锻炼自己。
(三)家庭服务。引导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孝亲、敬老、爱幼”的美德思想,从家庭小事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参与家庭劳动。一是走读生,让家长和学生共同确定孩子每天适当的常规家务劳动量,由家长负责督促检查,形成固定的家务劳动岗位。二是住宿生利用周六日、节假日期间,为学生布置适合学生身心年龄的实践活动,规定时间内学会做某一件事。三是每学年利用五一,十一假期帮助家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一学期安排一张劳动项目表,确定每个月新学的`一项劳动本领,由家长作指导,让孩子月月有所收获,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并在每一项完成后有简短收获或感悟,如在低段独立完成买家庭日用品任务、学会正确扫地、叠被子等,高段完成做一顿饭的任务、洗碗、洗衣服等,在实践中进行劳动教育,让学生在劳动中磨炼、成长,在劳动
中体悟个人的幸福生活。形成班级劳动教育课程。
(四)公益活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学校以“研学旅行”为载体,组织公益活动,创造机会让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家庭、社区组织的助老助残、绿化美化公益劳动。每年寒暑假,父母要创造机会让学生走进田间地头,体验劳动的智慧与文化,让家长对活动进行及时反馈。
四、宣传评价
每月底,劳动教师要以图文并茂总结性的形式汇报班级学生的劳动情况,上交学校;学期末每个学生将自己一学期的几项劳动情况以图文形式(A4纸)在班级展示,择优上交学校。
在学生建立起正确的劳动观念的同时,应教育他们懂得劳动的果实来之不易。劳动光荣,不能轻视体力劳动。让孩子在与父母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
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 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加快推进深圳教育先行示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劳动观念和劳动精神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学生学习生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劳动教育模式,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总体要求
(一)实施目标。
1.育人目标。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劳动教育资源,为每个学生提供高质量、可选择的劳动教育机会,让学生获得丰富劳动体验,掌握必备劳动技能,树立正确劳动观念,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和创造性的劳动思维,形成尊重劳动、热爱劳动、解决问题、勤于创造、善于合作的氛围,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勤劳奋斗、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
2.工作目标。统筹劳动教育资源,建立家庭劳动教育、学校劳动教育和社会劳动教育“三位一体”协同实施机制。到20xx年,建设100个校外劳动教育基地,创建100所劳动教育示范学校,培养100名劳动教育名师,开发系列劳动教育课程,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校内校外结合、课程体系完善、资源丰富多样、体制机制健全的劳动教育体系,形成家庭劳动教育日常化、学校劳动教育常态化、社会劳动教育多样化的协同育人格局,实现劳动教育先行示范。
(二)实施原则。
1.思想引领原则。劳动教育要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正确观念,帮助学生养成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良好思想品质。
2.有机融入原则。劳动教育要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结合,充分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各环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融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各方面。
3.实践体验原则。以体力劳动为主,创设劳动情境,让学生亲身经历劳动实践过程,获得劳动感受,分享劳动成果,养成劳动习惯,提高动手实践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合理适度原则。开展劳动教育,要结合学生年龄特征、性别差异、身心状况等特点,选择合适的劳动项目和内容,安排适当的劳动时间和强度,做好劳动保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三、实施内容
劳动教育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中的知识、技能与价值观。
小学低年级以个人生活起居为主要内容,注重培养劳动意识和劳动安全意识。要指导学生掌握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完成个人物品整理、清洁,掌握简单家庭清扫和垃圾分类等家务劳动,参与班级集体劳动、手工制作,通过综合实践活动体验植物种植、社区服务,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小学中高年级以校园劳动和家庭劳动为主要内容,初步养成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的态度。要指导学生参与简单烹饪、家居清洁、收纳整理、编织缝纫、校园公益、种植养殖等劳动,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初步了解不同职业。
初中以家政学习、校内外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为主要内容,养成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劳动品质和安全意识,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和担当精神。要指导学生承担一定的家庭日常清洁、烹饪、家居美化等劳动,开展校园保洁和美化,参与助残、敬老、扶弱等服务型劳动,适当体验金木电工、陶艺布艺、工艺设计等劳动,尝试简单家电和家具维修、科技创造,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参与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
普通高中以丰富职业体验、开展服务性劳动和生产劳动为主要内容,理解劳动创造价值,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养成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要指导学生持续开展日常生活劳动,增强生活自理能力;经历真实的岗位工作过程,获得真切的职业体验,培养职业兴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从通用技术、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项目中,自主选择生产劳动,经历完整的实践过程,提高创意物化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精益求精的`品质,增强生涯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职业院校重点结合专业特点,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职业劳动技能水平。要组织学生开展日常生活劳动,自我管理生活,提高劳动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校内外公益服务性劳动,运用专业技能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相关公益服务,培育社会公德,厚植爱国爱民的情怀;开展职业技能比赛,依托实习实训参与真实的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劳动自豪感,培育不断探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
普通高等学校应强化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教育,注重围绕创新创业,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要让学生掌握通用劳动科学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巩固良好日常生活劳动习惯,自觉做好宿舍卫生保洁,独立处理个人生活事务,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高劳动自立自强能力;结合“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服务性劳动;积极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动手实践的过程中创造有价值的物化劳动成果。
四、实施途径
(一)开设必修课,扎实开展劳动教育。中小学独立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职业院校开设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每学年不少于16学时。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劳动教育主要依托课程,其中本科阶段不少于32学时。探索将学校保洁、绿化、餐厨等部分后勤服务内容设置为劳动教育课程,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专兼职劳动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吸引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劳动模范任教。劳动教育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骨干教师培养等方面和其他科任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二)融入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劳动教育。中小学要在语文、数学、道德与法治等学科教学中,有重点地融入劳动教育;通过多学科深度融合,培养学生劳动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开发多样化的综合实践主题活动、校本课程和特色项目课程,加强实践类社团建设。职业院校要将劳动教育全面融入公共基础课,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劳动教育有机纳入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强化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深化产教融合。开放大学(成人高校)要将劳动教育纳入综合实践课程。
(三)丰富实践活动,系统推进劳动教育。大中小学每学年设立劳动教育周。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志愿者服务、文明校园创建等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性劳动,树立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学校在组织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时,可根据不同的活动类型和主题,嵌入相应的劳动教育内容,为学生创设不同的劳动情境和体验劳动的机会,提升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的劳动教育实效。
(四)依托实践基地,创新实施劳动教育。加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基地建设力度,组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联盟,创建一批劳动教育基地。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劳动教育基地、劳动技术学校、综合实践基地开展劳动教育。支持学校利用屋顶等空闲场地设置劳动教育场所。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实训实习场所、设施设备,以及社会各类学生实践或实习基地等开展劳动教育。
(五)弘扬优良家风,强化家庭劳动教育。家庭要弘扬崇尚劳动的优良家风。家长要在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言传身教,鼓励孩子主动担当、积极参与、自己动手。为孩子提供劳动实践机会,引导孩子参与简单烹饪、家庭清扫、垃圾分类等必要的家务劳动,帮助孩子每年有针对性地掌握1-2项生活技能。利用节假日,积极参加与年龄特征相适应的劳动实践活动,尤其是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树立劳动意识,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技能,以劳树德,以劳启智,以劳健体,以劳育美。
(六)设立主题活动月,广泛宣传劳动教育。每年5月为全市劳动教育主题活动月,各高校、各区和中小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包括宣传劳动模范人物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学生劳动教育成果展示交流活动,评选劳动教育示范学校、先进个人和优秀成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重视劳动教育,充分发挥劳动教育“立德树人”的作用。
(七)优化管理评价,提升学生劳动素养。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劳动教育成果纳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范围,定期检查学校劳动教育开展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纳入中小学督导内容,作为对被督导部门和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依据。建立学生家庭劳动、学校劳动、社会劳动过程和结果记录机制,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毕业的依据之一,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升学、评优的重要参考。做好三年一个监测周期的劳动学科教育质量监测。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和各区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部文件要求,出台具体工作方案,系统设计、常态化实施劳动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劳动教育组织实施工作机制,明确主管校领导,设置专门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劳动教育的规划设计、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师资培训、过程管理、总结评价等。
(二)强化安全管理。各高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建立安全管控机制,分级落实安全责任。学校要充分了解劳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开展劳动教育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难度较大或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动项目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集体外出劳动教育要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预案。
(三)优化社会协同。中小学校可统筹安排公用经费、课后延时服务经费等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资源和服务。各高校、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劳动教育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师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劳动教育观念,提升对劳动教育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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