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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2026/02/21申请书

老地方整理的再审申请书(精选6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再审申请书 篇1

张x寒因与魏x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申请再审。

补充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再审。

申请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当再审。

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收条上有明显人为涂抹痕迹,还有撕、剪痕”,以及鉴定书检验过程中叙述“检材日期字迹中,年位组数字的末尾数字处有一纵向破损,经显微检验,发现该破损有手撕、剪切痕迹。”等瑕疵在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中都没有记载,就证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收条原件上没有这些瑕疵,现收条上出现了这些瑕疵说明收条已经被破坏,被人别有用心的伪造了。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已经被伪造过的收条证据作检材,鉴定机构根据已经被伪造的收条证据外在形态所做出的倾向性鉴定意见不是建立在原始证据之上的,所以不具有科学性,是一种主观推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审理案件的法官把明知已经被伪造过的收条证据依旧作为检材对外委托鉴定,并把不科学的鉴定结论奉若圣旨,不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认真审核证据,则这样的判决也就不具有正确性,理应通过再审纠正。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首先,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应当发回重审,其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2)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案在一审时,独任法官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指定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并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应当开庭审理,但法庭却直接作出了判决,并且判决作出时间是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剥夺了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权利。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而是径行作出了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二审法院审判长强权鉴定,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36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对法官调查收集证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审法院审判长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给本来已不具有提出证据权利的再审被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证据,在再审被申请人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的规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审核鉴定结论,在再审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反而根据没有科学依据的鉴定结论作出再审申请人败诉的判决。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理案件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第九条规定“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在本案中,一审法官王XX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证据毁坏,在案件还没有最后审结时就无故把证据原件经再审申请人的律师退还给再审申请人,目的何在?二审法官高XX在明知收条原件与一审法官审核签字的收条复印件不一致,且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就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其却在已被伪造的收条上大做文章,故意曲解、规避法律,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已经放弃鉴定,二审却又准许再审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预交鉴定费4000元。再审申请人按期交纳了鉴定费4000元,再审被申请人在逾期达54天才交纳鉴定费1000元的情况下,不是依法判决被再审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是将鉴定事项完全按照再审被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委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显然是枉法裁判。

二审时再审申请人向法官说明证据已经被毁坏,怎么能用已经毁坏的,不真实的检材作司法鉴定呢?用不真实、不完整的检材怎么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呢?不科学、不明确的鉴定结论,又怎么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呢?在明知送检材料不真实、不完整,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依职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根据倾向鉴定意见判再审申请人败诉。在再审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还想要追究再审申请人提交假证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鉴定费实际只收了20xx元,其中20xx元是鉴定费用,60元是邮递费用,二审法官却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但是直到20xx年9月19日才给再审申请人开具了4000元的鉴定费收据,审判长高XX侵占鉴定费长达7个月零7天,其行为属于贪污,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审申请人曾经向XX中院提出过再审请求,XX信访办20xx年8月4日通知再审申请人交纳了和上诉费金额相同的再审诉讼费用610元,但此后案件却没有了消息,承办法官不实事求是的复查案件,对于已经被破坏的收条,不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认真复查,明知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严重错误也不纠正,非要协调处理,一审法院先后两次给再审申请人发出中止执行裁定书,告知再审申请人“不执行了,案子就跟没有了一样”。但再审申请人坚持通过合法的方式再审来纠正错误,而不是无原则的协调。20xx年7月份,XX中院信访办的杨敏用欺骗的方式把再审申请人骗到德州中院,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给双方当事人录了一份材料,那份材料更证明了申诉人已全部还款的事实。德州两级法院这样不负责任的欺骗再审申请人,拖延办案,枉法裁判,明知错了就是不纠正错案,天理何在!

再审申请人请求贵院对本案一系列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严惩那些贪赃枉法裁判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敬礼

再审申请书 篇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________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________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______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________年进入该厂工作,________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_______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_______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____月____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

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再审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魏崇敏

20xx年8月7日

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

名称:梁梓彬

姓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地址:xxxx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15座B303

电话:130xxxx738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 单位负责人:郑灿儒

申请人梁梓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 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 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XX县XX瑶族乡XX村XX41号,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X。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20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