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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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 篇1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
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正义论读后感 篇2
1971年,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发表他的《正义论》,在西方国家立即引起巨大的反响。该书被西方学术界誉为20世纪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和“划时代的理论”,还被推崇为与洛克《政府论》和密尔《论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正义论》之所以蕏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两个重大转折:第一,实现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而且正义意
味着平等,因此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的差异原则:在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出现时,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
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思考与小结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是本书的立论基础。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3)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
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7)私人商业是逐利的'组织,他们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私人商业必须被监管,而且必要的话,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其贪婪的伤害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政府不是敌人。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公平正义”包含“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
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领域,既研究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又研究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今天我们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既要让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又要通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使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护。结合我国的现实而言,就是既要让每个人最大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正义论读后感 篇3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的《正义论》是当时哲学和政治学等专业学生的必读书目,我读过这本书,让我对社会的认知深邃了许多。当我在一本杂志上看见他那张站在书架旁的照片,生发出许多感慨,他真的是哲学家,那双深邃的眼睛,瘦削的身影,以及白发都是哲学和思想造就的,或者说逼出来的,他的骨子里都充满了思想和哲学的质地。哲学是一只羊,它迷恋现实的青草地,而罗尔斯是牧羊人,他的身上不仅有哲学这只羊的膻味,也浸染着青草那思想的苦涩味。哲学不是抒情的曲子,或者说是一种孤独,哲学充满宗教的质感。
一种极端的思想乃是精神的疾患,绝对论是思想的悲剧,一旦进入社会体系,政治体系,就成为人类的悲剧。
我们不能只保留一种方式,一种姿式,一种形式,我们必须是丰富的,多元的,而丰富和多元乃是一种宽容,一种智性,也是一种从容。
不要消灭某种存在的东西,不要苛责地对待某种你还不理解的东西,让它存在,给它空间,于是它就安静了,否则那巨大的反弹力将使我们受灾。相安则无事也。每一种事物、思想、观念都有它存在的根据。
急什么,让一切接受天择。
我赞成阿多诺的识见:“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构成了人道主义的核心。现代社会生活已经堕落为单纯的消费,个人不过是工业社会机器的一部分,在这种普遍的异化中讨论生活的真正意义已经变得异常困难。自我已不再是自在自为的存在了。
西奥多·阿多诺是德国著名哲学家、美学家、社会学家。著作《启蒙辨证法》《否定的辨证法》等。阿多诺的思想不仅深刻,拨开了现在社会的表皮,而且别具一格,别开生面,这正是哲学家、思想家的迷人之处。所以,我们可以说,一种思想,一种哲学体系,当它真的进入事物的本质,确实是美丽的。我们干燥的躯体,乃至灵魂,真的需要它的滋润。
所以,在静处,在夜深人静的灯光下阅读阿多诺也是快乐和幸福的,甚至是一种深度的快乐和幸福,他的思想观点令人深味。你看:他认为孤独是在一个完全异化的社会中显示知识分子独立性的唯一标志。不可侵犯的孤独是唯一的显示团结的方式。其实,每一个人都可以去孤独,现代的工业社会往往使我们抑制不住地孤独。孤独如雾,从潮湿的社会内部直逼我们的心灵,我们真的躲不开,绕不去。而且最是苦难的状态乃是当孤独长时间盘踞在我们头上时,我们的行为,表现更多的是不被社会所接受,而且被歧视,这更加剧了一个人的孤独感,这就危险了。
所以对待孤独,对待一种另类的行为和思想,我们,不,更确切地说社会应予以宽容,这个社会才真格的是智性的,伟大的,正所谓不可侵犯的孤独是唯一显示团结的方式,孤独时人共有的痛苦,向幸福迈出的任何一小步都会使其痛苦加剧。阿多诺还认为,“在强大的集体主义的总体性与脆弱的个人生活之间,不存在一条走出困境的道路,唯一负责的人生道路是自觉地抵制个体生存受意识形态的利用,在私生活上以节制和诚实的方式生活。”他说,“这不是出于好的教养,而是出于自己在地狱中仍然呼吸的羞愧” 。
阿多诺本身就是一个孤独的践行者,他没法不孤独,因为他被思想利用了,仿佛病痛着身,所以他选择流亡,不见国家,流亡不止。
工业社会,文明高度发展,一方面人的梦想初蕾纷纷绽成现实的缤纷的花簇,使人美好的愿望得以舒展,另一方面传统的,古老的充满芬芳的气息的人性、道德,人格等枯萎凋残,使更多的人陷入迷茫和迷惑,而人类又要生存,而且要幸福、美好地生存,这就有一个思想和精神如何突围,走出沼泽地的问题。除了要加速改善社会制度、体制,剔除工业化社会的杂质,使其纯净,舒缓而悠扬,再就是个人的精神家园的寻找与创造了。阿多诺认为:人类需要一种精神性的补偿来消除绝望,拯救心灵,拯救现实。他认为只有现代艺术能完成这一使命。而所谓的现代艺术,也是一种精神,灵魂,思维和思想的突围,是全面的出新和创新,以解救人类疲惫的意识和感观,给人以全新的心灵一振,眼前一亮,传统消失的无踪无影。
其实,也这是人类和人性的本质。我们必须到一个新的高地,灵魂的高原以舒展生命。我们精神的生命体需要新的营养。这是对的,但作为一个思想家,未来主义者也完全有理由,有能力沉潜于现代社会,充满好奇和兴趣。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体制和政治有着它迷人的一面,我们理应去参与,配合,支持,而不应抵制和反抗,更不能逃避。一个思想家,哲学家理应以张开的双臂去迎接和进入新的时代,这是明智的,也是理性的,不仅阳光而且清新,而不是阴郁的孤独者,让思想潮湿和霉变。在我看来,阿多诺的精神和思想,哲学体系也有许多错位和纠缠不清,他的心灵深处对工业社会充满了抵拒的力量,是排它的,他的《否定的辩证法》提出彻底的辩证法是非同一性的,它怀疑一切同一性,但他理论和思想的姿势是同一性的。
许多理论家思想家往往不能自圆其说,即使它的理论是干净的,有条理的.,但其存在的实际和他本人的行为却是否定的,所以我很喜欢那句话:“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长青。”我们越想说明白一件事,往往就越混乱,说不明白,而且理论追究的越深,离现实就越远。我们需要理论,思想,但我们不能被理论和思想遮蔽。比如阿多诺揭露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压抑人,造成人性分裂,人格丧失的全面异化的社会,人类变成非人。现代社会是野蛮的,显然这有一点悲观和绝对化的意味,似乎我们的人类正在走向深渊,不可救药了。其实哪里有灾难,哪里就有拯救,人性,随着文明与进步,社会的发展,随着物质的极大丰富必然更显其灿烂的一面。物质决定精神,物质成就其文明,也拯救人性,如果物质极度匮乏,人们都处于食不果腹,朝不保夕的阶段,难道文明的光芒,道德的色彩还能灿烂和辉煌吗?我不相信。要知道衣食足才知礼仪啊,而阿多诺提出的只有现代艺术才能拯救人性,拯救现实,这更有点矫情和夸大其词。艺术是精神的产品,艺术不是一切,艺术绝不会达到独领世界风骚,主宰世界的功力。至于阿多诺对现代艺术的表现,本质,特色,我倒有一点赞同和相信,他把否定性作为艺术的本质特征,现代艺术就是反艺术等识见,倒是摸到了现代艺术的边际。你听,阿多诺说:“一件藝术品离现实生活愈远,它的审美品位也就愈高。”他的这些理论,观点,或者主张,是走在现代艺术理论的刀尖上,有一点惊险,他的“艺术可以打破追求完美性和整体性的幻想,用不完美性,不和谐性,零碎性和破碎性的外观实现否定现实的本性”,我倒有一点赞同,从某种意义上说,确是那么一回事。可能,这种观点来自他的捕捉和持久的观察和思考,也可能他对现代艺术推波助澜了,也使一些异端的艺术家因找到理论的注脚而理直气壮了,甚至愈来愈自信,愈张扬,因而也就走的愈远了。但这不会使我们,使传统的艺术惊悚和不安。
我们的躯体和灵魂受传统艺术的浸润时间太久了,对现代艺术形式有一点反应和不适,但是,这没有办法,我们枯燥的心灵,呆板的思维真的需要一种刺激,让深陷其中的心灵得到营救。但真的它不是一切,也许对艺术是一切,但艺术不是一切。
无论怎么样,我还是喜欢阿多诺,不是因为他正确,而是因为他深邃,深邃往往使我着迷,但我还是清醒的。
现实依然美好,未来依然充满希望!
正义论读后感 篇4
罗尔斯的这本《正义论》,一方面因为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于翻译的语言差异,的确让人读起来显得生涩。要理解这本著作的影响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当时美国社会的现状以及社会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义占主控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动荡。对于罗尔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对身处的社会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也深知就我个人的知识结构体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是很难掌握的。 观其文章,我对于正义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时仅凭直觉主义的对错之分,又一想,那便应是我们最初拥有的正义观吧,何其简单。所以当我们长大经历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时,何为正义,在各种利益权衡面前,为了社会能继续维持稳定发展,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论研究,大家都习惯将某种社会意识形态推至最初,希望能从已有的人类起源,群居的形成,社会契约的成立然后一直向后推理,希望从这个过程中得出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作为普遍指导,从而可以作为判断一种既定行为是否正义的最简单标准,就像1=1一样。然后再以这样的标准构建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赞同的,最后正义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体现,但是,仅仅只是分配制度,我想于人类对于正义的需求已是不足够。
对于其运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首先抽象得出社会所共同能于接受的正义原则,而后将其与社会基本物质现实生活相结合得出基本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以此为基础构建各种社会规则,并逐渐扩展搭建社会框架。利用这样的演绎方式,是并无多大问题的。但在与这些原则得以选取的过程,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论证,罗尔斯基本上是以一种直观上的感受选取了作为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后,罗尔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构建的社会分配体系等等,这样的逻辑顺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绎过程。
但是正义的原则就如建造房屋的地基,每个奠基处的距离是有所最优几何分布的,从而决定了上层建造的稳定,但我们所知道的常识是,任何最优的地基分布都只能负担一定的上层建造。在今天的科技时代,万层大厦也许也并非不可能,但必定存在一个限度。正义的原则亦如此,而我们的社会形态之所以一直延续,表明正义的某些准则也是在一直得到修正或是改变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并不存在一种既定的正义原则?当然,我们有些人可以认为后天的正义准则,在于那些根本的、既定的、不变的、在原始状态必定为大多数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所认同接受的正义原则基础上扩大及演变而来的,所以那些称之为正义原则的东西是必定存在的,譬如一些观念,生命是不可以被剥夺的,譬如应当满足他人因自我的付出而产生的合理期许等等。但,我并不认为这些已经可以说是被我们现代社会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正义观,从一开始便是所有的个体所赞叹或是意识到的。换言之,我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已经是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得出的,与他的原始状态前提,其实是不符的或是自我矛盾的。
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中的某种“善”以及“正义感”,其实应是在趋利避害的原始环境中不断条件反射形成的,从而形成了真正处于原始状态中个人的某种直观感受,而这些感受也正是排除了一切偶然,排除一切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也正是各种需求之间的冲突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内在冲突所必然产生的。那么在这样的信息反馈中,主体必然知晓个体的行为所带来的外界反应。如果这样的话,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对外界的感知才是个体缔结契约的目的或说是内在动因,其在选择某种“正义原则”前就已存在。
我便认为罗尔斯对于原始状态的假设是处在偏差的。其认定无知之幕下的不互知,是原始状态,而事实是正因为互知才决定了个体愿意缔结契约,选择某种正义感,这才是选择的基础。个人选择接受或说要求存在一种正义原则,正是因为存在着个人融入社会希望得到发展的意愿,也就是同意缔结社会契约的动机,若其选择远离人类社会,便无所谓正义之所诉求。当然,以不互知为前提是极其简便地进行研究的,但前提的偏差是否在论述中得以修正?
我认为正义原则是基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也就是说它只是得到了暂时的稳定,存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规程,可以说是螺旋向上的,当然,已经在历史中存在过的各种正义观达到了那个时刻的标准,所以得以承认,而在历史的发展中,其中的某些正义观已经逐渐低于后一时期所诉求的标准,便被摈弃,若是以此推论,是否对于时间尽头的那端所能剩下的正义观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正义的原则呢?其实如果进行这样的推论,基于历史是各种偶然与必然的集合,我们得出的潜在结论就是:实质的正义原则其实是并不确定的,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这样的想法是不是错的呢?又错在何处呢?
麦金太尔有句话:“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一个道德行为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进行推理时的前提。”
对于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其实我给不出一个确实的答案。我对于生活中的正义之思也仅凭个人人生经历中逐渐形成的人生观,社会观,而且我也感知到这些感念是在逐渐改变的,并且是向一个更包容的姿态演变,但每个人的演变的姿态应该都是不一样的吧。如果我们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即使我们之间的观念存在一些不同,但一些基本的东西总是不变的,那些就是我们的正义原则,那么它应该就是我们共同的诉求点,我认为就是生存二字,最原始的冲动,最理性或是感性的追求。而后所讨论的种种,包括正义,都是为了生存,或者更进一步,是在生存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这个时候才需要为了限制他人对自我的不利行为,以限制自身的一定行为为让渡,也就是这样的一种考虑,才有了称之为正义的尺度,我个人可以认为最初的正义原则也许仅仅就是只要你不侵害我,我就不侵害你的,你若侵害我,我便也可以侵害你的同态复仇规则。既然正义的出现是基于生存的需要,在我们对于生存的含义不断变化的历史社会中,正义的要求便也如此随之变动。
而这样的推论也许仅仅才是对于各种社会形态中正义诉求的第一步思考,而后的扩展是极其庞大的工程,更不用说跨越到社会制度、分配规则这一层面,对于我来说,也许是能力所不能及的。
正义论读后感 篇5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的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