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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2025/10/09优秀方案

老地方整理的扬尘污染治理方案(精选6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1

为有效遏制和减少扬尘污染,积极推进我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我街道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践行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目的,实施最严格的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建立责任明确、密切配合、高效有序、严格执法、合力推进的扬尘污染控制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街道环境生态型体系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各类建筑工地扬尘、商混企业、道路交通扬尘、工业扬尘以及裸露土地扬尘等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规定得到严格落实。有效遏制扬尘污染,降低我街道环境空气中PM10、PM2.5浓度,进一步改善我街道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各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1、把好建筑管理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它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

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

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

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

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

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

2、把好道路施工关。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

(二)整治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1、把好车辆准入关。所有进出园区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

2、把好道路保洁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施比重,增加镇区、园区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作业管理的重点区域及道路为:一是园区商混企业扬尘污染严重区域;

二是园区出入口及周边积泥污染严重道路;

三是商混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严重道路。

3、把好垃圾清运关。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严防二次污染。

(三)整治工业扬尘污染

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

积极推进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四)整治裸露土地扬尘污染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下水管网开挖回填土、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四、工作职责

以“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施工谁防治”为原则,结合各部门职责,此项工作由常务副主任总负责,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

(一)建设工地及洗砂碎石管理由XX负责,会同有关人员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管控,做好对违规生产经营砂石材料企业查处、关停取缔;

(二)道路管控组,由XX会同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做好路上车辆管理,对冲洗不干净、扬尘严重、抛洒滴漏等要严格管控;

(三)企业管理组,由XX负责,重点做好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对企业环保设备开启、车辆冲洗、料场覆盖、厂区及厂门口洒水降尘进行督查,对冲洗不干净的车辆一律不得出厂;

(四)道路清扫组,由XX负责,要做好园区道路路面清理,扫地机清扫和常态化洒水降尘,每天上下午分别不少于2次,园区洒水车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车辆定点停放组,由XX负责,对运送物料的车辆原则上除直接进场卸载外,一律停放在XX路和XX路南侧,任何车辆不得在园区任何路段停放等候。

五、工作要求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到扬尘管控工作,认真落实县委主要领导到街道调研和在污染防治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二是措施落实要到位。扬尘管控工作要包片包路包事到人,三是责任落实要到位。做好人员调配,合理安排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四是督查落实要到位。街道纪工委、督查办加大过程性监督,夯实督查问责责任。五是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思考,完善园区扬尘管控长效管理机制。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2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提高我市环保指标,深化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确保我市公路环境卫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总目标

以青兰高速、邯武快速路、G309、邢都路、永峰线等主要干线公路为重点,采取抓重点、攻难点,加强相关部门联运,对全市所有清运煤炭、铁精粉、沙石、土方、白灰、石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加强监管,采取盖篷布、箱式运输等密闭措施,防治抛洒扬尘污染;严厉查处车辆超载、未采取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不到位造成道路扬撒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达到我市“蓝天碧水工程”工作要求,使道路运输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道路运输车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率95%;道路养护清扫洁净率要达到90%;公路两侧货场(厂)加盖篷布、建筑围挡率达到90%。

二、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成立道路运输扬尘治理工作小组。局党委书记、

局长白学昌同志任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建军同志,局党委委员、战备办主任温向军同志任副组长,局属各相关科室、相关单位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三个督导组,组长由孙建军同志、马彦军同志和温向军同志兼任,分别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行政处罚、涉企监管和公路养护、清扫环境整治工作。

(二)要增加道路清扫频次和洒水次数,结合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及时清除道路积尘及道路两侧生活、建筑垃圾,减少二次扬尘污染;对建筑控制区内祼露土地,选择性地进行植被覆盖。

(三)要加强公路两侧货场(厂)散装货物的监管,对易引起扬尘的货物要加盖篷布,货场(厂)周围要建筑围挡,通过多种途径有效降低货场(厂)二次污染。

(四)公路建筑施工现场,要采取加盖篷布、建筑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散装建筑用料扬尘污染。

(五)在青兰高速、邯武快速路、G309、邢都路、永峰线等主要干线交通道路入市口,增设五个治理道路运输扬尘检查站,路政、运政、治超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联合整治。扬尘检查站要准备篷布等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工具,对未采取措施、采取措施不到位的车辆进行密闭覆盖。一要坚持源头控制。加强运管站对运输企业、货场(厂)的监管力度,对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出场(厂)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采取措施不到位的',宣传教育,督促车主规范装载、封盖货物;二要保持治理高压态势。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措施不到位,货物脱落扬撒的运输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警告为主,情节严重的,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上限处罚,对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再次上路行驶。将造成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违法违规信息存入诚信档案,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4月4日至4月30日)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或专栏,对活动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导;在出入市口、货源密集区悬挂宣传条幅、标语,全面加强对道路扬尘治理的舆论宣传。

(二)集中整治(5月1日至12月25日)按照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全面开展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要保证治理工作每日有进展,通过工作的逐步推进开展,全面改善我市道路运输及公路周边环境。要推广好的典型、经验,建立长效整治工作机制。

(三)考核验收(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考核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加强督查,严格按方案要求进行落实,达到预期目标。

(二)各固定检查组在检查中要做好录像,照相和整治情况统计工作。

(三)各固定检查组每日下午3点将各组扬尘治理统计表上报法规科,同时将录像、照相资料拷录U盘报法规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相关单位要将各项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个人,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办法,各负其责,统筹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考核奖惩。路政站、运管站要选派骨干执法人员开展扬尘检查站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检查站的负责人,细化任务,量化目标,作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统计工作,狠抓落实。道路扬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日督查、月调度、年考评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检查站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日常督导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整治工作不力、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全局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现场调度,及时反馈信息。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3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 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扬尘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4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以建设“生态、宜居、和谐”为目标,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格执行《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不断深入和细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形成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使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监督管理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由县环保局统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统一实施。

三、工作目标

(一)全县降尘量及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十二五”期间逐年减低,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二)全县各类施工工地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落实到位。开展交通运输车辆集中整治,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洒及恶意倾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严防交通运输抛洒泄漏,科学实施城市环卫保洁和城区道路、公路清扫。严禁焚烧垃圾,避免保洁不当造成扬尘污染。

(三)整治煤烟型污染。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用散煤和新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生活锅炉和民用炉灶改用清洁能源。空气环境质量良好天数稳步增加,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四、责任分工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形成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乡镇(街道)和园区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辖区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实施监督。对因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而造成区域扬尘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各类施工工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防尘覆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污染;负责扬尘污染企业的排污费征收;负责年终对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房屋拆迁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县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车辆带泥上路情况、拆除房屋采取湿法作业情况、施工弃料及建筑垃圾、渣土倾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环卫局负责对渣土清运车辆的沿途抛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六)县国土局协助县住建局负责对所属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和土地整治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县环卫局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防治要求

(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

(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4)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5)出现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2、建筑工地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运输车辆应密闭或加盖篷布密封,在规定的地点倾倒或消纳。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场地内的其它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4)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洒。

3、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的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2)城市绿化带移苗、补栽作业时,黄土不得随意露天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3)拆除房屋时,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建筑垃圾在24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4)房屋拆迁施工工地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参照建筑工地的防尘要求设置车辆冲洗台及配套设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或加盖篷布密封,并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倾倒消纳,车辆出入工地时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4、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5、所有建设施工工地(补栽、移苗作业除外)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6、各类修缮、装饰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县城所有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泥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和露天仓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或仓库。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洒漏。所有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在各进城路口设置洗车点,对带泥车辆进行强制冲洗。

(四)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洒1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级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扬尘污染防治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强化督查。扬尘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为便于协调,各相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与县环保局衔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环保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行政不作为、以罚代管、未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5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工作,保持和提升我县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全力攻克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澄清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居住舒适感,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县建筑领域施工扬尘排水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落实《大气污染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建筑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指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排水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各方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责任,有效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降尘系统的联动,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大力推广六级沉淀池等设施,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扬尘排水治理工作的震慑力,有效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建筑工地。

三、整治标准和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建筑施工实际,制定了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附件1)、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附件2),并着重落实好以下几点措施:一是对处于主体高层阶段的工地要在外脚手架上安装喷淋喷雾等降尘系统,并与施工现场扬尘监测设备联动;二是在建工地要安装PM2.5、PM10等扬尘指标的监测设备并接入“智慧工地”系统;三是施工现场建立喷淋喷雾系统定期定时开启制度,在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喷淋喷雾系统开启的时长和频率,城区内的项目除雨天外每天开启喷淋、喷雾降尘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同时利用扬尘监测设备的检测数据开启现场的喷淋喷雾系统;四是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处于桩基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工地要建立车辆冲洗用水循环利用系统,设置三级及以上沉淀池并设置滤网(鼓励推广设置六级沉淀池),沉淀池的体量要满足冲洗水循环需求,通过沉淀过滤,重复使用冲洗用水,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底前)。各分局(所)要结合本辖区建筑工地实际情况,对照扬尘整治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治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各建设、施工、企业要组织对本企业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按照标准要求,对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达不到要求的立即落实整改。

(二)自查自纠和检查督导阶段(2021年4月初至11月底)。各建筑施工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有效落实扬尘排水防治措施。我局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扬尘整治不力、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予以处罚,全面形成“有问题必改,违法必纠”的共识,督促各主体单位落实和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2月)。各分局(所)、各建筑业企业要对本次建筑工地扬尘排水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问题,汲取经验,全面完善和规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完善扬尘排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局属各分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管站,安管站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分局(所)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动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扬尘排水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落实措施,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及时拨付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施常态化监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并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督促各主体单位落实和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四)积极推进绿色工地建设。大力宣传绿色施工理念,营造创建氛围,层层落实创建责任,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考核内容,指导和推广“绿色工地”创建工作,有效落实绿色施工标准的各项内容。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6个100%要求,结合标化创建“八个必须”和《温州市绿色工地创建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全面落实防尘防治措施,将施工扬尘防治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水平。

附件:1、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

2、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

内容

标准

管理措施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支付方式。

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扬尘管理台账。

对外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开展扬尘防治培训教育、技术交底、检查。

场地要求

连续、封闭设置施工场地围挡,重要区域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房建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材质符合要求,清洁美观。

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生产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施工作业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堆放,做到整齐有序、稳定牢固。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场内裸露的场地、24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措施,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防止扬尘。

外脚手架按要求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并定期清理。

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楼层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容器或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配备专人保洁,对工地道路、堆场、裸土覆盖区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根据实际场地情况适当布置绿化,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在围挡顶部、运输主通道两旁、脚手架密目网外侧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并应适时开启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市区内的项目除雨天外每天开启喷淋、喷雾降尘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

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卫生保洁人员、移动式洒水设备和移动式雾炮,适时洒水清扫、开启设备降尘。

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联网。

作业规范

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方表面湿润,遇风力6级及以上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基坑工程支撑拆除和桩头处理,应采用湿法作业、边作业边喷雾或洒水等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

对混凝土结构件或砌体表面进行剔凿、开槽打孔、清扫作业时,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应洒水湿润后作业。

使用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进行石材、木制品等切割加工时应采取湿化作业,宜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

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散装水泥罐、预拌砂浆罐底部出口要采取封闭隔离措施,临时搅拌区、木料加工等产生扬尘的材料加工要设置封闭加工棚,防治扬尘飞扬,并采取措施降尘抑尘。

运输要求

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落实冲洗制度,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运送土方、渣土、易产生扬尘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或遮盖措施,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

附件2

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

内容

标准

排水控制管理措施

制定施工现场排水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施工排水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排水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管理台账。

按规定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开展排水治理培训教育、技术交底、检查。

施工场地排水措施

在工地开工前设置完整、独立的雨水、污水、冲洗水排放系统。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要做到雨水、污水、车辆冲洗水等三类水独立设置、分类收集、分级沉淀、有序排放,不得混排,特别是用于车辆清洗的冲洗水不得与雨水、污水互通混排。

对处于桩基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工地要建立车辆冲洗用水循环利用系统,设置三级及以上沉淀池并设置滤网,沉淀池的体量要满足冲洗水循环需求,通过沉淀过滤,重复使用冲洗用水,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

主体施工阶段的在建工地要有组织地进行排水、排污,雨水、污水、冲洗水应分流排放,待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洗车平台四周应按照场地条件设置放坡、防溢座等污水防溢措施,其中工地大门一侧应设置防溢底座或加设污水沟。

施工围挡底部必须设置30-50cm混凝土或砖砌底脚,严禁在围挡底部乱设排水孔洞,防止泥浆、污水外溢或渗流。

在进行钻孔灌注桩等可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对泥浆进行集中收集消纳,严禁泥浆外溢。

严禁施工现场污水乱排偷排行为,临近河道的建筑工地,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措施,防止污水、泥浆漏排入河。

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6

为积极推进生态美市战略,建立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改善我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省政府提出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以大气颗粒物(PM10和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建立“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机制,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构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体系,降低我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十二五”末,大气颗粒物浓度改善25%,实现灰霾天气减少,“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施工扬尘。以打造文明工地,切实降低建设施工扬尘排放量为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推行施工工地“环保公示牌”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做到“施工文明化、运输密闭化、进出水槽化、物料覆盖化、场地硬化、工地围挡化”。对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非施工区的裸土要进行遮盖。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硬化施工区域内和出入工地的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做好工地保洁工作,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以及通畅集水、排水、泥浆沉淀和循环用水设施,受场地限制的可设置人工清洗设施;并派专人负责冲洗车辆车身和底盘,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无明显灰土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工地出口铺装道路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及时清扫冲洗;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保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地路面工作。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加强地面的管理,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要进行临时绿化、硬化,或用水泥浆或其他材料覆盖,禁止黄土,控制扬尘污染。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城市建成区内工程建设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商品(预搅拌)混凝土,禁止混凝土现场搅拌。确因特殊原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因抢险、抢修等)不能使用商品(预搅拌)混凝土的须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现场搅拌。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以上的散装水泥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有关规定。

2.拆迁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拆迁、拆除工地在动工前应落实防扬散、防泄漏、防遗弃等扬尘防治措施。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拆迁、拆除作业。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高压喷淋等降尘措施。拆迁后不能立即进行工程建设的应立即进行简易绿化,没有条件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迁项目所在地场地应从拆迁开始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配备清洗保洁设施和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做好工地保洁工作。

3.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市政道路工地应实施封闭式施工,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档,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及时予以清运,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车辆进出行人通道保持整洁、平整、通畅,定时洒水,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沙驶出工地、进入中心城区,运输废弃物要进行覆盖、严禁抛洒。严格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减少重复开挖路面。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及时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遮盖。加强城市人行道和街巷路的覆盖,对地面进行绿化铺装,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铺装水泥砖、石砖、透气砖等综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量。

4.其他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土地整治工程、水利(河道)建设、公路建设和其他建设工地,运输易起尘的渣土、物料应采用具有密封、覆盖措施的运输工具。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易起扬尘的施工作业。运输车辆驶入铺装道路前,应冲洗除泥,防止将泥土等易起尘物质带上道路,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内的非铺装道路和土地,应采取洒水、覆盖或其他防尘措施。同时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等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落实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加强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县(市、区)要明确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对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全部实施洒水清扫保洁,要确保每天清扫覆盖率100%,机扫率达到60%以上,避免传统清扫方式造成扬尘污染。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配备机扫车辆。

2.道路冲洗保洁。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要进行冲洗保洁,主干道和扬尘突出的道路要采用机械化高压冲刷方式清洗,并加密冲洗次数,确保抑尘效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增加高压冲洗车辆,确保道路冲洗工作需要。

3.加强道路运输防尘管理。所有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状物料、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改装工作。对城市道路和各级公路突发污染事件,应及时组织人力、机械及时清除保洁。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严格执行路查制度,确保运输扬尘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定点检查,经常性、全天候、不定时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硬化和绿化。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硬化、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实施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物料堆场、货场。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贮存、堆放过程中应采用具有收尘设施的密闭仓库;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装卸过程应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贮存、堆放和装卸散状物料的,应配备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严格实施渣土堆清理整治,全面完成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并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焦化行业、工业锅炉窑炉企业,年底前,完成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治污效率,确保二氧化硫、大气颗粒物排放稳定达标;2014年6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氮氧化合物达标排放。

2.工业企业厂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对物料贮存、运输、基建施工等环节实施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长期贮存煤炭、渣土、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起尘物质的.场所,应建设有收尘设备的全面密封料仓、料库;临时性贮存场所应建设围挡或围墙,并采取覆盖防尘措施;露天堆场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洒设备。散货运输应采用密闭或有篷布覆盖的交通工具,装卸过程必须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喷湿、遮盖等有效降尘措施;电厂、钢铁、化工、水泥、建材、碳素等企业应建成自动车辆冲洗设施,严禁带尘带土出场。改建、扩建建设工地应按照建筑施工、拆迁拆除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完善城市交通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开展公共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改善车辆通行条件,推进营运行业清洁能源使用,倡导绿色出行。

2.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监管体系。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合理规划布局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监管信息网络,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将机动车环保标志和尾气环保检测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的必要条件。从年起,确保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3.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限制高污染机动车的转移、登记、使用。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前置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四阶段(国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所有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报废政策;制定城市区域“非绿色标志汽车”限行管理规定并实施公告,逐步在城市重点区域对“非绿色标志汽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推进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

4.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推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加强维修机构管理,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确保维修维护能力与尾气治理需求相适应,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监督管理内容。年前,淘汰年前注册运营的出租、客运“黄标车”。按要求报废营运老旧车辆。

5.加大油品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车用燃油质量标准,杜绝不达标油品进入市场;加油站、加油机实施燃油标准公示制度,实际销售燃油的质量须与公示标准相一致,接受社会监督。

(六)餐饮、生活等低空污染防治。

1.全面推进餐饮业油烟治理。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到年,全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率达到85%。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场所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污染扰民的活动。

2.大力发展集中供气供热。着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加快入园步伐;加快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和热电厂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地热资源供热和地源热泵技术的综合利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现有燃煤锅炉,减少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暂不能淘汰的燃煤锅炉,排污烟囱不得低于标准规定和周边建筑高度,减少对人体健康的伤害。

3.秸秆焚烧等污染防治。在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市区、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秸秆、植被、落叶,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逐步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重点排放企业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市政府成立“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的分管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联席会议,定期调度、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制度化、经常化。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机制,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要摸清各自工作的底数,列出工作项目清单,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要分解相关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