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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作计划

2025/11/07计划大全

老地方整理的建设工作计划(精选4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作计划 篇1

为了确保完成省、十堰市20xx年度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信息化建设任务,根据年度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和《十堰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十人口[20xx]88号)的要求,特制定20xx年度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乡计算机机房建设确保达标

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计算机房建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各项建设,20xx年10月底以前,计算机房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并达标。

二、认真做好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wis)网络版和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启用工作

1、根据《关于启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网络版和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通知》(鄂人口规[20xx]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对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经费投入,纳入20xx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确保20xx年度我市网络数据中心的建设任务。

2、组织好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系统(wis)网络版和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客户端的操作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基层网络版使用和省内流动人口信息的异地交换。

三、规范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wis)使用,提高数据质量。

1、进一步加强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向下逐步延伸至村级(社区),20xx年各乡镇建立信息化建设村级试点。到20xx年全市村级信息化覆盖率达90%以上。

2、健全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补齐并核对好育龄妇女原始个案信息,及时消除现有个案数据库出现的重卡现象,提高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项完整率和信息准确率。继续做好每月数据库上报工作。

3、按照月变更、月反馈的机制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双向良性互动。利用育龄妇女信息库所生成的信息数据,及时为育龄群众开展优生监测、妇科疾病防治、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保健,男性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服务。

四、**口市人口计生站做到网络通畅,更新及时。

20xx年紧紧围绕《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政府站建设指导意见》和人口计生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变更及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依托网站,宣传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树立人口计生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初步建立人口计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20xx年按照省、十堰市电子政务的统一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人口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形成人口计生工作综合信息快速采集、动态监测和系统分析体系,达到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六、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稳定现有技术队伍,加强乡镇、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信息化技术能力建设。结合信息化建设进村(社区)活动,市乡两级要把信息化知识和技术培训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常抓不懈。做好专干培训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信息化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应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计生管理和服务技能。

建设工作计划 篇2

如何确保我校教师队伍持续稳定地发展,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快速提高,名优教师更多地涌现,顺利实现学校发展的新跨越,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问题。为此,我们对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发展提出如下规划。

一、我校的教师队伍建设要继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师德为先原则。我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师德为先的原则,尽快树立教师职业的认同感,激发教师强烈的职业追求是队伍建设的核心。

2、制度创新原则。制度创新即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营造教师渴求发展的环境与氛围,提供教师自主发展、施展才华的条件与空间,建设具有我校特色的队伍优化机制。

3、整体性原则。只有大幅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群体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才能从根本上推进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

4、自主性原则。教师为达到任职标准,满足工作要求,实现职务晋升,就要把握机会,自觉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以及其它学习、进修活动。学校大力提倡,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活动。

二、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是

掀起教师自觉提高自身修养,刻苦学习新知识、努力争做优秀教师的高潮,为积极提高全校教师的文化素质奠定了一个扎实的基础;以教师发展为本,培养和造就研究型教师,实现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以创新为动力,优化和谐发展的教师资源,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创新力强,并能适应现代教育要求的师资队伍;培养一批具有新的教育理念,勤于实践、敢于创新,有较好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的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专家型教师。

三、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落实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师德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1)把师德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实事工程来抓,组织教工学习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制定本校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2)校内树立本校教师的先进典型,弘扬身边的先进事迹,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充分发挥教师人格力量。

2、深入开展校本培训,构筑教师专业成长绿色通道。

3、加强教育科研培训,提高教师教学研究能力。开展“减负高质”的课堂教学研究,不断积累实践性经验,促进教学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从而不断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4、加强队伍管理。

5、重视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形成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干部队伍。

建设工作计划 篇3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我公司作为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负责叶县xx乡xx村的帮扶工作。根据我市新农村帮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帮建工作目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了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计划如下:

一、调查研究阶段。用三至六个月的时间深入x村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帮助x村理清发展思路。充分了解村情民意,帮助村党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克服“等、靠、要”思想和模糊认识,主动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引导该村分析自身存在的优势,充分挖掘本村资源、产业、劳动力等方面的潜力,选准适合本村村情的发展路子,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

二、帮扶发展阶段。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帮助x村引进项目、发展经济、加强基础建设、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文化技术素质,增强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帮助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使其早日成为示范村。

1、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要依靠农民的主体作用,依托该村现有的面粉厂等原有项目进行配套项目拉动,充分发挥企业的信息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帮助该村多渠道筹措资金,引

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项目,动员头脑灵活的党员或村民带头致富,根据市场行情指导该村发展适销对路的特色农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头一年要先发展投资小、收益快的项目,让农民尽快尝到甜头。然后再本着长远发展的原则确定出适合本村经济发展的支柱项目,下大力气促进其稳固发展,并使其成为带动其它产业共同发展的龙头项目。要坚决杜绝盲目投资,帮助指导该村把有限的资金花到刀刃上,争取投资一个收益一个。要指导该村把引进项目与保护环境结合起来,坚决杜绝污染项目。

2、帮助邓李村改善村容村貌。要结合当地“xx”发展规划,摸清该村基本情况,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出发,指导该村搞好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村民的住宅、道路、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畜禽养殖等生活基础设施,本着节省投资、方便村民的原则适当开展旧村改造工作,清除村内的乱搭乱建和废弃房舍,指导村民硬化、绿化、美化村庄环境,自发开展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3、帮助该村提高农民素质。归根结底,农民群众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因此,帮助农民提高科学素质和技术素质才是帮扶工作的重点。驻村干部将帮助该村完善文化站、图书室、电脑室等基础设施,帮助村民学习文化知识、了解科技信息。并在调查摸底、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帮助村民聘请教师,深入农村进行农业科技、手工制做、机械修理、劳务服务、电脑知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联系外出务工渠道,使在家的农民依靠科技知识提高农业效益,外出的农民依靠劳动技能拓宽就业途径。

4、帮助该村完善基层组织建设。要在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监督指导该村完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支部制度建设、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和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建设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和党员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总之,我公司将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从人员上、技术上、资金上尽最大的能力帮助邓李村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帮助广大农民早日实现安居乐业的小康生活,促进我市城乡发展同步进行,为我市“走在河南前列,率先实现崛起”的奋斗目标早日实现贡献力量。

建设工作计划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乡村道路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