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学习心得
老地方整理的采购学习心得(精选4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采购学习心得 篇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全球贸易的规范化越来越提上议程,采购法务与采购合同的知识已泛化成为了每一位经济主体的贸易基础。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成为全球采购与供应的重要市场,对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学习是每一位涉经济贸易的主体所必须的。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作为商学院的我们,作为将来社会经济主导主体的我们,对采购、合同管理的学习更是必不可少。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对《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一书的学习总结有以下心得。
一、买卖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是民事上对狭义合同的定义。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
在社会经济贸易过程中,合同的订立是对双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和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已经生效,就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也不得随意更改和变更要约。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并表示同意要约、接收要约的条件和愿意与要约人达成合同是,受要约人即作出了承诺。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义务,且本着合同履行的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来履行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进行交易时,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同样有法律适用,从中保护着各方的权益。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发生的问题,适用什么法。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收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合同上的内容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既有利于维护人们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由此可见,合同是经济交易过程中一种公平、最佳的约定双方当事人选择。
二、政府采购
在学习政府采购之前,我一直以为政府采购离我好远,甚至可以说只是一个百姓看政
府公布预算,除此之外与我毫无关系。然而,当我学习了之后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看着这样的定义,字面上理解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的内部行为,真的与百姓无关,但是,其实政府的实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不包括国有企业。这里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随处可见的,就连我们如今身处其中的地方——学校,都是政府采购的实体范围,而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这种资金的来源也是与百姓息息相关,所以说,政府采购不只是政府的事情,作为普通基层的一份子,我们应该熟悉政府采购过程的事宜,了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操作合理性,从中间接监督政府行为,从而保证人们利益。
在政府采购的学习当中,最重要的是了解政府采购的范围,即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哪些。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具体分为通用设备类如小轿车、专用设备类如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类如办公桌、现代化设备类如电脑、日常办公用品类如纸笔、药物类如成品药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兴修水利、改造环境、建造反房屋、修建交通设施、安装设备、铺设下水道等建设项目;而服务则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劳动力等,包括车辆的维修、保险和加油类,会议、大型接待及医疗保健服务类。对于这些政府采购的对象,我们都应该了解甚至熟悉,因为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工作环境就要设计这样的采购问题,及时不是政府部门,企业部分的工作环境也是使用这种采购的划分,所以,对于政府采购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掌握与现实息息相关的知识点,为以后的工作环境争取利益奠定基础。
三、相关法律
与采购相关的法律包括竞争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中,通过学习,我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调整范围,掌握了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批评权。其中结社权是指消费者想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而相对地,经营者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
的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和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我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就经常听到“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三包”或者其他责任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而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见的,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规定,就有可能在与经营者交涉过程中处于弱势,这些法律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应该了解、熟悉的。
总的来说,在这个学期《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学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现实生活中与经济交易有关的合同、招投标、采购以及相关法律,这些知识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须知道的,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获益良多。
采购学习心得 篇2
反腐倡廉,立足精准。作为一名在政府采购一线的工作人员,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反复不仅要在个人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及改善体制上下功夫,更应该精准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明确主体责任。
一、立足自身,精准定位工作内容
在思想上要明确,“应该干什么?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应该立足自身岗位,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对待供应商和业主单位都应该保持令人满意的服务态度,对待采购工作应该不怕吃苦,不怕丑,不怕问,不怕麻烦,细致检查每项技术参数。也要意识到我们的工作任务是为供应商和业主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服务,而不是吃拿卡要,态度生硬,解释不清,采购环节不透明,给予评审专家倾向性建议。只有明确并精准定位工作性质,才能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强化监督,精准定位社会监督群体
在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意识到上级部门是监管的第一位,更加要认识到,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环节的参与方均应该是社会监督群体,包括:业主、供应商、专家评委、采购工作人员和所有可能获得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人士。只有意识到,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一双两双眼睛在注视,而是千千万万双眼睛在看着,才能增加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
三、明确法律责任,精准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件看似简单,实际却非常难以权衡的.工作,通常业主单位不能明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单位必须合理低价,投标供应商虚假响应,落标企业的不理解等各个问题均在采购工作中体现出来,对于各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均应该收集采购案例,对各个案例均的人权事应在法律上明确主体责任,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案可依,杜绝因为怕批评、怕责任而价低货不实,使政府采购工作服务有保障,才能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工程、货物、服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并精准定位到每个环节,才能降低腐败滋生的环境,提升社会风气,打造清廉的政府采购形象。
采购学习心得 篇3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降低采购成本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采购价值在利润中的贡献比重愈发突出,采购管理工作已经悄然演变成企业的“第三方利润源”。有资料研究表明,在制造业中,材料综合成本每降低1%,利润可以上升3%甚至更高。采购不仅直接参与影响企业的销售利润,还可以通过提高资金周转率等间接提升企业的竞争度。因此,推动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不断变革与创新,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传统采购管理模式的优点
传统采购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演练,有其自身的诸多优点,集中表现在:
1、计划、仓储、采购、质检、结算等部门分工明确,部门职责、制度经过不断摸索实践,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2、根据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和经营流转设置的采购流程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和业务人员上手,台账报表和数据清晰直观。
3、注重对价格的管理与控制,在价格管控上有一些切实可行的方式。
二、传统采购管理模式的不足之处:
不论是分散采购还是集中采购,都是基于传统采购管理理念下的采购管理方式的选择,其设置的“纵向一体化”的工作流程来推动采购行为,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一些先天不足难以在管理中回避,存在与当前经济形势不匹配的地方,已经逐渐显示出无法经济效率的实施采购管理的薄弱之处。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采购只注重价格。传统采购管理通常将大部分工作放在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牵制上,对材料的质量、交货周期、履行风险等问题通常采取事后把关的方法加以控制,一旦后续某个环节产生影响,对企业的生产已然造成损失和不利局面。这种通常以价格作为供应商选择标准的做法,只应适用于短期特殊时期,从长远来看,难以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
2、采购质量控制成大难题。传统采购管理模式下,企业方不主动参与供应商的货物质量控制工作,只是通过制订相关的验收制度、质量标准来进行检查验收。而供应商为了在招标中获得优势,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自己的成本,甚至有可能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结果将不可避免的造成产品质量大打折扣而影响采购利益和后续的招标执行。
3、采购审批流程严谨但效率不高。各部门间工作配合不流畅。由于在采购各环节分属不同部门执行,各部门都专注于各自领域的工作重心,努力使自身工作达到最优,造成部门间边界明显,忽视了整体协调的联动性,极易出现本位主义。例如,采购部门为降低交货风险,会采取人为加大采购量、库存量的方式避免工作失误,但反而增加了资金占用和保管风险。计划部门注重计划的完整性、满足性而忽视了分期交货可带来的无形效益。生产部门对材料质量和交期的过高不当要求,也会无形中增大了采购、物流成本。
4、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缺失。这是传统采购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的最大差别之一。传统采购管理把供应商作为外部因素和对立面予以对待。供应商宽进宽出,造成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供应商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普遍缺少对企业的责任感。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缺失,会造成两种局面:一是供应商选择标准不透明,无认证规范,素质良莠不齐,队伍极不稳定,极易滋生腐败的土壤。二是与供应商之间属短期合作形式,对企业支持度有限,当碰到企业效益起伏或资金短缺等局面时,采购难度亦大大增加。
5、采购组织建设的逐渐弱化。在中国,处于买方市场的很多企业,会不由自主的把采购视作是没有太大技术含量的工作,因而逐渐忽视了对采购队伍的建设和采购人员的培训教育,对采购人员的.业务技能没有规范的评价体系和标准。然而现实情况是市场变化越来越大,采购技术发展越来越快,采购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如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材料技术的发展,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与革新,采购信息在网络时代瞬息万变。采购组织的建设应尽快跟上这些因素的变化,采购人员的甄选录用也应尽快走上专业化道路。
6、信息化管理、定额消耗管理、采购综合成本管理等手段使用程度不高。大部分企业除了把手工操作改为电脑操作减轻工作量以外,对何为信息化管理还处于模糊不清的阶段,采购信息的传递也没能发挥出较大作用。而目前企业还只是重视直接采购成本(即采购价格)的管理,对采购的附加成本(隐形成本)则几乎不主动分析和控制。定额消耗管理作为对企业材料综合成本分析的重要工具也不能发挥出作用,因而对采购物料的质量、利用率、适用性评价只能是片面的。
三、供应链模式的主要内容和对采购管理的要求
马世华在《供应链管理》中对供应链的定义是:“供应链是围绕企业核心,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讲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20xx年国标GB/T18354-20xx《物流术语》对供应链的定义是:生产及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更新换代或服务提供给最终客户的上游或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络结构。它包括两部分结构:一是企业内部供应链,强调企业内部计划、采购、物流、制造、销售、财务、合同管理等系统间的协调和并串联;二是外部供应链,即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供需关系的搭建,即实施外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采购管理是对材料从供应商至企业组织内部移动的管理过程,是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活动和最有价值环节之一。它既是企业内部供应链的起点,也是与外部供应链的连接点。供应链模式下对采购管理理念提出了变革性的要求:
1、采购活动的精细化。供应链模式下,不再凭经验采购和管理,各项采购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操作都将通过引入具体严谨的衡量指标来予以指导和评价。例如在采购计划方面,有计划完成率、合格率、经济批量订货、即时采购率等指标。在库存管理上,有库存周转率、物料损耗率、准时交货率、安全库存、最低(最高)库存等。供应商管理方面有交货准确率、财务信誉度、质量达标率等。都可以通过对这些指标值的计算分析与跟踪,来不断优化采购管理。最终使采购能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对象采购适当数量的物料,做到即时采购、即时供应、即时生产。
2、采购流程的优化和再造,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这是供应链管理重要的理念。传统采购流程事后监督与控制占了采购部门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但仍然收效甚微甚至可能会因质量问题对生产造成巨大的危害。而供应链模式在流程改造上,在采购实施前,设置了供应商开发、引进环节。把对供应商的筛选甄别放在了供应链的前端开展工作,变事后纠正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不合格供应商在早期已被淘汰,对企业的风险和危害可以降到最低。供应链管理要求采购流程开展清除不必要的步骤,简化非增值环节任务整合、流程自动化等优化和改造活动,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达到业务与智能交叉和融合,提高采购效率。流程优化还可以解决有效授权的问题,防止业务人员权力过大。
3、采购视角的扩大。供应链模式下,采购管理不仅局限于采购领域的工作,还赋予了采购管理新的内涵。即采购部门不仅仅只是采购部门的采购,而是企业整体的采购。采购的短期目标是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和周转时间,长期战略目标则是提高整理供应链的利润。采购不仅仅完成物料的提供,还需要站在计划、物流、制造、销售、财务、合同等多方位角度,审视采购所应该为内部和外部提供的服务是什么?即采购不能只追求片面的价格指标,还要追求匹配度、适用性等抽象指标,打破采购壁垒,提高采购参与度和透明度。供应链下强调的是采购价格的执行度与最优化,而并不盲目追求最低价格。
四、供应链模式下采购管理的具体实践和应用
供应链理论经过近些年的不断丰富和推进,不少大型企业在应用过程中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材料利用效率和循环速度。
1、采购计划管理的优化实施。目前大部分企业最小的计划单位为月度计划。这是以企业的生产周期和经营结算周期为基础设定编制的。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以进一步细化管理,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物资采购难易程度,把月度计划细分到上旬、中旬、下旬等时间点来执行采购。在其它环节的配合下,甚至可以逐步达到即时采购的工作水平。假设每月有20xx万元的物资从月头转移到了月底采购,在一个年度采购循环下,将可以为企业节约出巨大的资金流。由于企业实行了严格的成本考核管理,不少单位为降低当期成本,把本应批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的做采购计划,容易牺牲或增大了价格、运输等其它成本支出。经济采购批量(或称最佳采购数量)的实行将可以大大压缩间接成本,同时可以获得批量价格优惠。对每年采购金额都较大,但采购计划零散、供应商众多,采取零散送货方式的物资例如钢材、地方材料等,就可以考虑推行经济批量采购的采购方式。
2、加强供应商管理力度。供应商管理既可以提供优质供应商,降低供货、质量事故风险,获得最高性价比材料,又可以预防腐败和控制人为操作空间。因此供应商的开发、引入、培养、考核、淘汰、更新等都应该尽快建立透明、可操作性的制度和供应商管理手册。在供应商开发阶段,可以成立横跨采购、质检、生产、仓储、财务等部门的开发小组,首先制定供应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准入门槛,开展调查、收集有关供应商的生产运作、硬件设备、成本控制、技术力量等全方位信息,排除不合格供应商进入业务。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详细记录供应商财务状况、付款条件、交货能力、品质评级等。采购必须严格在供应商目录里选取。对供应商的工作按考核制度实行客观、动态的考核、评价,培养出优质供应商。为保持适度竞争,良性循环,对因自身或客观环境变化,不适应企业要求的,还必须进行淘汰、新供应商引进等工作,使供应商队伍保持动态平衡。
3、信息化采购。供应链管理是电子商务时代发展的产物。采购管理信息化主要有两部分:采购内部业务信息化和外部运作信息化。内部信息化主要通过建立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使数据传递变得清晰、及时,为计划制订、订单跟踪、价格结算、库存管理等提供依据,利于开展过程监控。信息化还是监督业务人员采购工作的有效途径,可以及时掌握订单发送、到货和出入库节点,避免人为调整结算时点侵害企业利益。外部信息化包括网络采购和供应商信息系统两部分。网络采购是今年来出现的一种全新采购方式,特点是资源极大丰富、信息传递快速、交易成本低、采购效率高且透明。供应商管理信息化是指企业通过网络讲供应商信息系统与采购信息系统连接起来。便于供应商及时得到供应信息,也便于掌握供应商货源状况。信息化还扩大了采购监督范围和力度,接受更广泛的制约。
4、采购方式的灵活性运用。采购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外包采购、一揽子采购等方式。由于企业需求的物资种类繁多,涉及不同的物资领域,因此在采购管理中要针对市场、供应商等制订不同的采购策略、选取恰当的采购方式。例如单一来源物资,市场只有一到两个供应商,使用招标采购效果不一定明显。反之如果属于通用大宗物资,市场供应商众多,企业对价格趋势尚不明了,就应坚决实行招标采购,短期内摸清市场,保障公正交易。对一些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可以选择重点供应商开展多轮次的竞争性谈判,选取最优采购方案。而品类繁多、采购零散、技术标准不高的物资,则可以尝试实行一揽子采购,注重供应商的选取、评价和监督程序。
5、建立健全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同样的业务、同样条件下,不同采购部门和人员,采购成本相差甚远。除了采购技能差别以外,更多的也许反应的是采购人员的责任心、职业素养的差异。当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合理的采购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和绩效管理制度,使采购工作有据可评,对采购业务有了约束的工具,以此可促进业务素质和采购绩效不断提高。例如可以实行采购组织内部的岗位轮换制,既有效防止形成业务利益网,也可建立不同人员工作横向比较数据。
6、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有的企业采购制度不可谓不完善,但是仍然难以达到预先设想的目标,究其原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关键。采购管理也需要进一步钻研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是可以通过拓宽监督管理渠道,来保证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实施,可以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对采购业务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二是通过内部的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来强化执行力,转变采购环境的不良风气,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采购学习心得 篇4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
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包括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货物、材料,进口机电产品除外)、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获得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某领域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到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五、“对采购人的违规处罚条款无法实施”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政府采购法指定的处罚条款较难实施,尤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违规处罚较难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处罚程序规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较难及时发现、较难及时责令改正,一旦发现人已完成招标过动,若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会使采购人与签定合同的供应商引起合同纠纷,违约的采购人,向供应商赔偿损失仍由财政负担。二是处罚太重。动辄就“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部门预算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按法律程序又涉及调整年初预算,是对年初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的否定,财政内部也较难通过,只能下不为例。三是通报批评涉及对该部门工作的一票否定。一部分同志认为,无法实施“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可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实施难度仍然很大。现在各地都在搞行风评议,一旦一个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而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年终的部门行风评议将被一票否决,采用通报批评也较难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购人的违规处罚条款无法实施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工作,困扰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政府采购法将难以得到贯彻落实。鉴于以上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条款。笔者建议,在设计处罚条款时,可考虑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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